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擬提請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進行修訂,并起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們就征求意見稿中與教育行業投資相關的內容進行分析與探討。
民辦學校:非營利學校的財務監管趨嚴。對現有投資邏輯和架構影響較大的內容包括:
(1)非營利學校的財務監管趨嚴,或將對已上市的K12民辦學校集團產生影響。首先,目前上市的學歷教育是以管理費的形式將非營利性學校的利潤轉出,從征求意見稿來看將會加強審計、嚴格監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的交易,其中特別提到了“能導致民辦學校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個人”。其次,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幼兒園、高中、高等學校)未來可以轉設營利性來避免涉及“利潤轉移”的問題;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設置營利性民辦學校,現有架構或將面臨被質疑“利潤轉移”的風險。
(2)公辦學校不得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我們預計,一方面上市公司對收購獨立學院的意愿會弱化,另外一方面促使獨立學院的民資舉辦人通過繳納一定金額“分手費”的形式將獨立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高校。
(3)K12民辦學校遵循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若使用境外教材需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目前國際學校使用的課程體系一般會經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閱、但執行程度不一,未來需要經過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監管級別提升。我們認為,對類似楓葉教育使用國家課標課程+國外課程體系的國際學校影響不大,對未開設國家課標課程的部分國際學校(特別是國際高中)影響較大。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為主旋律,長期利好龍頭。從審批機關、設置標準、分支機構的設立等方面進行闡述。上海、成都陸續發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辦法,多個城市開展核查和整改,實際上是對行業不規范的供給進行清理,同時給予龍頭快速擴張的機會。學前和K12階段再一次強調不能過分拔高、禁止與升學有關的競賽,與今年2月四部委《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課外負擔展開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的基調保持一致。
(原標題:民促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發布 教育投資需關注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