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入圍數量究竟多少才適宜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談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一)
“入圍供應商的數量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入圍供應商過少,不能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入圍供應商過多,會出現供應分散、競爭減弱,采購人選擇余地過寬等情況?!敝醒胴斀洿髮W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日前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的數量問題,許多國家都在積極進行學術探討與理論研究,但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
立足于學術角度,徐煥東向記者介紹了目前國際上關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的方式并對如何確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供應商的入圍數量給出了他的理解。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供應商入圍的方式主要包括單一供應商入圍和多家供應商入圍兩種。
所謂單一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是指,采購實體只與一家供應商簽訂采購框架協議,然后根據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供應商發出采購需求。單一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中,以后續能否加入供應商為界,可分為封閉式單一供應商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單一供應商框架協議采購。以后續能否修改協議方式為界又分為一次定型式框架協議采購和執行修改式框架協議采購。
徐煥東認為,單一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的優勢在于,只與一家供應商簽訂供應協議,采購實體可能會獲得更好的采購優惠條件;采購實體在實際采購貨物或服務時,由一家供應商直接供應采購所需,節省了再次選擇供應商所需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等。此外,推薦使用單一供應商協議方式的觀點還認為,當采購實體只有一家供應商可以選擇時,采購實體既無法利用二次競標選擇供應商的機會對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也無法與多家供應商中的部分供應商串標以獲得不正當利益。
“盡管單一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具有一定優勢,但這種方式較少被采購實體所使用,一般僅對具有較高壟斷程度的貨物與服務采購可能會出現比較單一的供應商?!毙鞜|認為,原因在于與單一供應商簽訂入圍框架協議的弊端十分明顯:第一,采購實體與單一供應商簽訂入圍框架協議后供應選擇余地很窄。第二,若采購實體僅與單一供應商簽訂協議,那就意味著其他供應商在某一領域失去了政府采購的市場份額。此外,若單一供應商在相對較長的時間內與采購實體經常發生業務關系,可能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傾向:一種是產生壟斷行為,因為協議范圍內基本沒有競爭。另一種是長期的合作使得供應商與采購實體產生某種感情默契后,采購實體將不愿意更換供應商。
所謂多家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是指,采購實體與多家供應商同時簽訂貨物、服務的供應協議。相較單一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具有以下優點:第一,增加了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有利于采購實體選到性價比最高的貨物或服務。第二,符合政府采購的適度公平原則,使更多供應商能參與到政府采購中。第三,多家供應商的入圍便于供應商之間的互相監督,還能避免壟斷方面的問題。
“盡管多家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方式有不少優勢,但在框架協議采購第一階段,供應商入圍的數量究竟多少才適宜,依據又是什么,值得探討?!毙鞜|認為,入圍框架協議應考慮以下因素:第一,貨物與服務的復雜程度。貨物與服務越復雜,需要的供應商越多。第二,社會對政府采購所期待的公平、公正程度。有些國家對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要求程度非常高,凡是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都有資格入圍框架協議。第三,采購數量的多少。采購規模越大,對供應商的吸引力越大,參與入圍框架協議的供應商就會相對增多,供應商越多也越有利于分化風險。采購規模越小,對供應商的吸引力越小,參與入圍框架協議的供應商相應減少。第四,要考慮是否進行二次競標。徐煥東表示,第四點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徐煥東建議,若框架協議采購不進行二次競標,供應商的數量應在3家以上,最多不超過7家。但前提要增加供應商入圍框架協議的難度。首先,入圍框架協議的難度增加后,一方面,供應商競爭性增強,有利于拓寬采購實體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供應商一旦入圍框架協議就會更加珍惜供貨機會。此外,由于入圍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數量不多,監管部門對供應商的行為監管也更為容易。若框架協議采購進行二次競標,供應商數量可超過7家,甚至達到十幾家。前提是在第一階段入圍框架協議采購時,采購實體僅授予入圍供應商供貨權利并不授予采購合同。實質的采購合同需要入圍供應商在第二階段進行再次競爭。這樣,一方面,有更多供應商入圍, 采購實體有更多選擇機會。另一方面,在第二次競爭中,供應商的增多可以增加第二次選擇的競爭性,強化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監督,減少供應商之間串標或壟斷市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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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單一供應商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實體僅與一家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框架協議,在協議存續期內不再與其他供應商簽訂協議。
開放式單一供應商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實體雖與一家供應商簽訂協議,但當市場中出現優于協議供應的供應商時,采購實體可以采購其他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一次定型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實體和供應商的框架協議采購內容一旦確定后,在協議存續期內不得修改。
執行修改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在采購實體和供應商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修改和調整協議內容。
歐盟盡管沒有規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第一階段可以授予協議供應商的具體數量,但明確,采購實體不能接受所有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入圍政府采購框架協議,而且必須根據授標標準或某種原則作出一定數量的選擇。此外,歐盟還規定,在有足夠符合篩選標準的供應商時,或者有足夠的“有資格的投標符合授標標準”的情況下,至少必須有3家供應商被允許進入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我國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兩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