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賣注水肉打八十大板,古代雖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日”,但從一些法令條文、史籍及民間筆記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明律規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貨物“不牢固”,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量不足的商品。據傳,清康熙年間,南城兵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商品的店鋪在銷售商品時,要與購買者立有合約,即承諾買回后五天內發現問題的,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
明清時期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均施以“重典”?!睹鞔袌龉芾怼份d: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規定:“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摻)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币馑际钦f,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糧食和食鹽里摻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將此規定編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條》外,乾隆年間又規定:“凡售以質變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殘者,施以重刑,不以寬饒?!北蓖?/p>
便攜式注水肉檢測儀CSY-R1便攜式注水肉檢測儀是檢測肉類水分含量是否符合正常范圍的一種便攜使用儀器;CSY-R1便攜式注水肉檢測儀其結構特點是多針平滑濾波式電極和與之匹配的電路系統構成。CSY-R1便攜式注水肉檢測儀測量注入肉水分時,無需把肉類品搗成糊泥狀,把電極檢測針直接插入保持原組織結構的整匹肉類品進行檢測,以10次隨機采樣的算術平均值或者單次采集為測量結果示值,提高了儀器的準確性與重復性,方便、迅速、準確地檢測出其中含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