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逐漸增多,學生在學校參加體育活動受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一直是個備受關注的話題。近日,市五中院審理了一件此類案件,學生自己擔責四成。
法官建議家長應該盡早和孩子講清楚體育運動的風險。
10歲學生
賽前跳繩摔傷
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在賽前練習跳繩時不慎摔傷,學生、學校如何分擔責任?日前,市五中院對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學校未盡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義務,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此判決賠償學生近5萬元。
據悉,10歲的小宇(化名)是渝中區一所小學的學生。今年4月5日,他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會賽前跳長繩練習時,因提前起跳、提前落地,雙腳被繩子絆住而摔倒,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兩天。經過鑒定,他左腕關節功能喪失,屬十級傷殘。
由于協商無果,小宇起訴學校,索賠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為保證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跳繩比賽并無不當,但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活動,應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意識到學生集體跳繩可能有摔倒的危險,并采取措施。該校沒有安排專門人員在旁邊保護,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還認為,10歲的小宇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按常理應當掌握跳繩這一簡單體育運動的技巧,并對可能會被絆倒的風險有清楚認識,跳繩時未掌握好起跳時機,且動作不規范、身體不協調,導致被絆倒而受傷,自己未盡到足夠的謹慎義務。
近日,市五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學校因未盡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義務,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近5萬元的損失。
手術初愈
體育課摔成骨折
2011年2月16媒體報道:2010年1月13日,在南川區一所中學上高二的吳濤(化名)車禍手術后不久,上體育課打籃球時,因球場有縫隙被絆倒摔傷,導致右股骨術后再次骨折,遂將學校告上法院。市三中院判決該校賠償吳濤醫療費、護理費、續醫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醫學鑒定費等,合計21054元。
法庭審理認為,吳濤作為年滿17周歲的高二學生,應當具有相當的預見能力,他明知因車禍受傷接受手術不久,參加劇烈運動會再次受傷的可能性極大,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放任自己參加籃球運動,致使相同部位再次骨折。吳濤對受傷結果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體育運動有風險
承辦法官稱,參加體育運動有風險。學生大多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適當的體育運動時,應當對風險有清楚認識。為此,建議家長也應盡早和孩子講清楚體育運動的風險。
自由活動
球拍打殘眼睛
2007年8月16日媒體報道:小剛與小勇原是銅梁縣一所中學高二學生。2005年6月3日上午,第3節課是體育課,體育老師把活動器材分發給學生,讓大家自由活動,自己去給外單位籃球比賽當裁判。在自由活動中,小剛、小勇和另外兩個同學一起玩羽毛球雙打,小剛接球時,球拍不慎打中了同組隊員小勇的右眼。經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鑒定:小勇右眼10級傷殘,需醫療費約15000元。
2017年4月10日,對于小勇訴狀中所要求的4萬余元費用,銅梁縣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40%,小剛承擔35%,剩下的由小勇承擔。學校和小剛上訴。
學校要擔哪些責
重慶佰城律師事務所主任葛斌律師介紹,2002年8月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列舉了一些教學和生活中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