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省財政廳發布的《關于使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開展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服務采購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把初入政府采購領域的小丁難住了。原因在于《通知》中的這樣一句表述:“本次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服務框架協議采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p>
對此,小丁疑惑地問道:“框架協議采購和公開招標是什么關系?它們不是并列的兩種采購方式嗎?”
的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是五種法定的、并列的政府采購方式。但該條第六項給出了兜底條款,即“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到了2014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自此,第六種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問世”。
2022年,《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對外發布,框架協議采購作為第七種政府采購方式出現了。
截至目前,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采購。
既然框架協議采購和公開招標是兩種并列的采購方式,那為什么《通知》會將二者混為一談?根據110號令的有關規定,框架協議采購針對的是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和服務等標準明確和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蚣軈f議采購分為兩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
同時,110號令第九條第二款明確,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換言之,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第一階段應參照公開招標的有關要求進行。因此,《通知》中的表述確實存在一點瑕疵,容易引起歧義。如果能將“本次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服務框架協議采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換為“本次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服務框架協議采購第一階段參照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或許能讓讀者更好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