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近日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目錄》確定了政府集中采購項目37項,其中包括財政部印發的《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中規定的27項,以及浙江省自主確定的10項,與《浙江省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原目錄》)相比,新增了培訓服務,刪除了文教用品。同時,為增強小額零星采購的靈活性,提高采購效率,《目錄》進一步規定,實施框架協議采購的,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為集中采購項目?!赌夸洝分姓胁少忢椖克鶎倨纺亢途幋a均采用財政部2022年印發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
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方面,除杭州市本級和寧波市本級外,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包括省、市、縣三級)與《原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保持一致。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考慮杭州、寧波兩地經濟發展水平,依據杭州市財政局、寧波市財政局的申請,將杭州市本級和寧波市本級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從原先規定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工程類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從原先規定的8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均與省本級一致。此外,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與此前的規定保持一致,省、市、縣(市、區)三級均為400萬元。
《目錄》還強調,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應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法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各級采購人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級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采購活動。鼓勵采購人將采購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關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中央駐浙預算單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財政性資金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執行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等規定。除實行框架協議采購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可通過電子賣場采購。電子賣場采購不能滿足需求的,采購人可按照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