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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院發布五起典型校園欺凌案例

          教育裝備采購網 2017-06-23 10:06 圍觀437次

            6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新聞發布會,并向社會發布五起典型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例。

            據統計,今年1至6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校園欺凌和暴力刑事、民事案件83件,目前已審結63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5日召開“加強少年司法”專題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有效預防校園暴力,使施暴者受到應有懲戒和教育,使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及時得到司法保護和救濟。

            6月20日,河南省高院出臺《關于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專項治理校園欺凌和暴力實施意見》,要求全省法院深刻認識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嚴重危害,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和提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制度與機制、能力與水平。

            與此同時,河南全省法院還持續開展送法進校園、關愛留守兒童等活動,1000多名法官積極參與,踴躍奔走在法治宣傳教育第一線,先后舉辦各類活動400余場,受教育師生家長37萬余人,發送宣傳彩頁6萬余份、書籍5萬余冊、學習用品用具1萬余套。

            當天,河南省高院向社會發布五起典型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例,以案釋法,增強教育引導效果,啟發青少年遠離違法犯罪,呼吁全社會更加關注和加強青少年教育。

            案例一:中學生校外打群架致一人死亡

            張某(女)與鄭某(女)都是某中學在校學生,二人因瑣事發生糾紛,后相約在校外打架。某日晚19時許,張某聯系多名同學及好友約四五十人,到達約定地點,與鄭某打架、助威或圍觀。最終鄭某被毆打致身體十幾處皮下出血,頭部外傷引起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劉某、周某、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四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案發后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告人李某、劉某、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劉某、周某、楊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四年。

            案例二:8名女孩“集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四天四夜

            被告人錢某(女,17歲)與孫某(女)、周某(女)、鄭某(女)、張某(女)、馮某(女)、沈某(女)及趙某(女,未滿16周歲)等8人以被害人楊某說錢某壞話為由,經預謀將楊某約至公園,后帶至賓館,采取打耳光、腳踹、拽頭發、表演色情節目等手段,對楊某進行毆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四天四夜。被害人楊某傷情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孫某、周某、鄭某、張某、馮某、沈某等采用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除被告人沈某外其余6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錢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判處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孫某、周某、鄭某、張某、馮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三:女生之間發生糾紛,雙方糾集多人打群架

            原告曹某與被告人孔某(女)、嚴某、金某均系某職業中專在校學生,孔某與同校女生孫某、申某曾發生過糾紛。上述6人年齡均在15-16歲之間。某日中午,被告人孔某以當面道歉為名,約同校女生孫某、申某見面,隨后雙方又各約多人碰頭。

            雙方見面后,孫某、申某被孔某聯系的女性人員張某等人毆打,原告曹某及盧某、趙某被孔某聯系的男性人員嚴某、金某、郭某毆打,致曹某損傷。經鑒定未構成輕傷,曹某因此遭受經濟損失12082.39元。除案發后郭某主動賠償2500元外,還有9582.39沒有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孔某人(女)、嚴某、金某因瑣事相互糾集,以不同方式參與群毆,導致原告曹某受傷,三人應根據各自的作用和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及賠償責任。原告曹某在知曉打群架的暗示后,積極參與其中,推波助瀾,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當事人各方在事件中的作用和過錯程度,依法判決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各賠償原告250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余款2082.39元由原告曹某自行負擔。

            案件四:兩人因瑣事發生矛盾晚自習后打架致人受傷

            原、被告均系某初級中學在校寄宿生。某年11月2日,二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并相約打架。當晚自習課后,二人在廁所相遇,于某先動手毆打許某,后許某持棍將于某下巴打傷。次日,于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先后住院3次37天。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在寄宿學習期間發生糾紛,許某用棍子將于某打傷,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學校在課后時段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于某先動手打人,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30110元;判決被告人某初級中學承擔20%的賠償責任8603元。

            案例五:三人結伙打群架,6天打了6架

            某年10月14日下午放學后,被告人朱某伙同徐某、何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初中輟學者)在某中學校門外毆打該校學生王某,后王某與其同學張某、趙某又毆打朱某。

            10月18日,朱某、徐某、何某又分別在該中學男生宿舍毆打王某、在操場毆打張某、在該中學西邊小學院內毆打趙某。后因毆打張某一事,徐某與朱某發生矛盾。10月19日,徐某電話聯系何某,朱某電話聯系黃某(校外成年人),雙方在中學對面麥田內廝打中被民警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徐某、何某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來源:河南教育信息網 責任編輯:段河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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