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工程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時,一般會有不得在其他在建項目擔任項目經理和專門負責人??這一要求?。這也是供應商經常質疑的部分。筆者想通過兩個案例和大家來探討一下。
基本案情
案例一: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一綜合市場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A公司為第一名中標供應商。在評標過程中,專家組發現A公司項目經理陳某有同時負責兩個在建項目的情況。專家組會商認為,該項目經理雖然同時負責兩個在建項目,但是兩個項目分別是同一樓盤建設項目的一期項目和二期項目,兩個項目位置靠近,工作任務類似,故認定中標結果有效,同意推薦A公司為第一名中標供應商。
案例二:在該市某小學的擴建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排在第二名的B公司向市采購中心提出質疑。質疑理由是第一名中標供應商C公司的項目經理謝某同時在浙江的某中標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B公司認為C公司屬于提供虛假承諾。因C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謝某在項目投標時無在建工程,且C公司也不愿意作出其他說明承諾,該市采購中心作出回復,認定B公司的質疑成立,第一名中標供應商C公司的中標結果無效。
案情分析
以上兩個案例均屬于同一人在不同在建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中標是否有效的認定問題。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各專業大、中、小型工程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以上案例中的項目經理均為注冊建造師。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蹲越ㄔ鞄焾虡I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也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因此,案例一的中標結果有效,案例二的中標結果無效。
項目經理是項目團隊的領導者,其工作既有技術性又有管理性,項目經理首要職責是在合同范圍內按時優質地領導項目小組完成全部項目工作內容,并使采購人滿意。對于政府采購項目中的項目經理而言,?盡管可能同時參與多個項目的投標活動,?但在未簽訂施工合同前,?并不構成實際意義上的“在建工程”項目負責人,?同一注冊建造師同時參與不同項目投標在法律上也無明確禁止。
近年來,國家和地方相繼出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文件和優惠政策,簡化了對供應商的各種硬性要求。本著才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的原則,筆者認為,對于同一注冊建造師同時在不同項目中(兩個項目有時間重疊)擔任項目經理的問題,能否以當事人是否有能力和精力管理該項目來認定。如中標方能提供相關材料證明,項目經理擔任兩個不同在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無實質性的時間重疊,可以認定為中標方有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的能力;即使兩個在建項目有時間重疊,中標方愿意承諾放棄擔任其中一方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也可以認定為中標方對另一項目有保質保量完成的能力;對于兩個項目雖然離得很近,施工工藝和技術類似,但是項目存在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需要處理協調的事情多、時間方面不允許等特點,則有必要懷疑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是否有能力和精力來同時應對兩個在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