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物業服務項目公開招標,該項目預算專門面向中小企業,且預留比例為100%,故采購文件將《中小企業聲明函》作為資格性條件。在該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供應商B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稱中標供應商A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符合要求,資格審查小組對其資格性審查不應通過,要求按照法律法規重新對其資格進行認定。
按照供應商質疑要求,原資格審查人員對照采購文件及供應商A的投標文件,發現該供應商為新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將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均填寫為0。
經核實,A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該項目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為2024年2月29日,A公司成立日期距本項目投標截止日期顯然不足一年,判定其為新成立企業。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件《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注釋:“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數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 ?!安惶顖蟆笔欠窨商睢?”?復議時,原資格審查人員內部產生分歧。
有的資格審查人員認為供應商A將幾項數據均填“0”這種情況顯然與公司實際不符。通常就服務類項目來說,上述幾項數據來源多是供應商自身的財務報表、統計資料等,按字面意思,即使剛成立的新公司雖然無任何營業收入,但從業人員數也絕不可能為“0”。因此,該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既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滿足《管理辦法》要求。該供應商偏向穩妥和保守地認為按照法律規定不填寫相關數據,應當判定A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符合要求,資格審查不通過。
其他的資格審查人員則認為,涉及政府采購的各個法律法規,從來都不是以獨立個體的形式存在,而是作為一整套體系存在。雖然《管理辦法》附件注釋中明確規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政府采購行為的總趨勢是鼓勵更多的供應商參與進來,保障各供應商平等參與、公平競爭,進而保證政府采購項目的質量,降低項目的成本。
對此,筆者贊同可以填寫為“0”,供應商A的資格性審查應該通過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一是在評審過程中,“可不填報”=“可填0”。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與“可以將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均填成0”這兩種情況在人的認知判斷中都是“沒有”的意思,有“殊途同歸”之意,評審過程中最終得到的評審結果是一致的。因此,“填報0”可以看做是《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字面規定“可不填報”框架內的實踐延伸。
二是按照有利于供應商的處理原則,保障新成立公司政府采購活動的參與權。該做法也是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關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的要求落到了實處。
三是應該在填表說明中明確,供應商可以填“0”。實際上近年來,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系統在填表說明中明確地要求“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數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均填‘0’”。
筆者了解到,最終,原資格評審人員經過激烈討論,并征詢專家意見后,認為中標供應商A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符合要求,該質疑事項不成立。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附1《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注釋:“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數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p>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
第三條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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