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評審專家選聘、抽取與使用、權利與義務、履職評價、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范。其中提出,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實行扣分制,每位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2分,共設置22項扣分情形。評審專家有遲到未超過30分鐘(含);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影響評審工作秩序;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等6類情形之一的扣2分。評審專家有缺席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代理機構請假,或者遲到超過30分鐘,導致評審工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開始;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等3類情形之一的扣3分。評審專家有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符合性審查錯誤;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更正,或者接受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更正;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評分畸高或畸低;客觀分評審錯誤;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隨意認定投標(響應)文件無效;無故不按規定提交評審意見;評審工作未結束,無正當理由提前離開評審現場;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等13類情形之一的扣6分。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以會計年度為一個周期,年度評分6分(含)以下為不合格,年度期滿計分清零后重新計算。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得分小于9分時,系統自動向其本人發送短信息預警。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取概率,履職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暫停抽取資格6個月。
在評審專家監督管理方面,《辦法》完善了解聘和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情形。其中提出,評審專家存在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繼續教育培訓,聘期內被暫停抽取資格2次(含)以上等情形的,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在評審、培訓中存在冒名頂替等行為,與其他專家串通以實現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據了解,《辦法》還對評審專家選聘程序、評審專業申報數量、聘期、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要求、隨機抽取程序等作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要通過發布征集公告、網上注冊與申報、審核入庫申請、組織培訓考核以及公示等程序開展評審專家選聘;專家申報三級及以上專業目錄不帶子目錄的不限定專業數量,三級專業目錄帶子目錄的不得超過3個;評審專家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在庫評審專家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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