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A供應商在某個政府采購項目的競爭性談判結束后看到了該項目的成交公告,認為該項目不可能有3家以上的供應商參加談判,遂向代理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提交了《質疑函》,對該項目的成交結果提出了質疑。質疑事項是,想了解該項目是如何讓3家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的。代理機構如實對質疑事項進行了答復,但A供應商仍然不滿,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財政局提起了投訴。投訴事項是,代理機構沒有具體答復投訴人的質疑,所答復內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財政局在審查受理投訴的環節中,依法查看了參加該項目的供應商情況,發現提起投訴的A供應商在依法取得了采購文件后,未提交響應文件參加該項目的談判環節,投訴供應商不是參加該采購項目談判的供應商。財政局審查后認為,A供應商的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通知其不予受理。
分析探討
A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不是合法有效的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依據此項關于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條件,A供應商認為該采購項目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才可以對成交結果提出質疑。本案的事實是,A供應商雖然依法取得了采購文件但未提交響應文件參加該項目的談判環節,該項目的成交結果與其沒有利害關系,成交結果與其權益無關。
同時,《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A供應商僅是依法取得了采購文件,僅有權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A供應商沒有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談判環節,該項目的采購結果與A供應商沒有關系,與其權益無關,客觀上不可能損害其權益。因此,A供應商無權對該項目的成交結果提出質疑,A供應商對該項目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質疑。
A供應商的投訴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依法不予受理。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是投訴人提起投訴的前提條件。依據此項條件,A供應商在提起投訴前應當依法進行質疑,但如前所述,A供應商由于沒有參加該項目的談判環節,該項目的成交結果不可能損害其權益,其提出的質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A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并不是依法進行的質疑。對于不依法進行質疑而提起的投訴,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A供應商所謂的質疑只是詢問。
A供應商以《質疑函》的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詢問“如何讓3家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環節”,其本意僅是對采購過程存在疑問,想了解該項目的采購過程信息,而非對該項目成交結果有意見,沒有認為該項目成交結果損害其權益,以及提交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雖然A供應商采用了《質疑函》的外在形式,但其內容實質是詢問,而非質疑,因此,應當判定A供應商的質疑是依法詢問。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本案的采購代理機構沒有認真理解A供應商《質疑函》的內容,采用質疑答復的形式來答復A供應商的詢問不符合法律規定。
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詢問是供應商對于自己不了解的情況提出咨詢和疑問,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供信息和解釋。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是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護自己的權利。詢問不是供應商的權利救濟手段,質疑才是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的維權渠道,但質疑的前提條件是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A供應商不了解兩者的區別,把詢問當作質疑來提出,政府采購的詢問與質疑有明顯的區別。
質疑和詢問的不同
第一,主體不同。質疑供應商有限制,《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詢問的主體范圍比較廣泛,沒有要求必須是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包含所有潛在供應商。
第二,涉及的事項不同。質疑事項是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對質疑供應商權益造成的侵害。而詢問則沒有限制,只要是與采購有關的疑問,供應商都可以提出詢問。
質疑的事項必須是與質疑供應商自身權益有關的,可能損害其權益的包含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而詢問的事項則不一定與詢問供應商自身權益有關。
第三,證明材料要求不同。質疑供應商依法必須提供相關的必要證明材料,而詢問供應商則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時限不同、形式不同。提出質疑有嚴格的法定時限要求,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而且不限于書面形式。法定答復的時限也不同,對詢問作出答復在3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作出答復在7個工作日內。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可以依法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處理,并且有嚴格的法定期限和法定程序。供應商對詢問答復不滿意,可以繼續向有關部門反映,但相關部門可以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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