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認為B高校多媒體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項目采購文件指向特定C品牌產品,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后對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滿,向D財政局提起投訴。D財政局經調查認為A公司的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申請中,A公司還認為其于2023年1月12日提交投訴函,D財政局在2023年4月26日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時,案涉項目已實施完畢,D財政局有故意拖延時間的嫌疑。同時,D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組織原評標專家進行專家評審沒有公信力。該復議案件最終以A公司撤回復議申請而結案。
案例要旨
送達問題既涉及行政機關,又涉及行政相對人。通過法定投訴渠道之外發送投訴電子郵件,或者以其他渠道遞交紙質投訴書但未經財政部門有效簽收,均不能視為投訴書有效送達。此外,在評審結果已經產生的情況下,為認定“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是否指向特定品牌產品”問題,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是否違反獨立性原則,應具體分析。
案例評析
★投訴處理程序是否合法?
經查,A公司2023年1月12日以順豐同城急送方式向D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工作人員吳某某寄送了一封信件,同日向電子郵箱zjcztcjc@qq.com發送了題為《投訴函B高校多媒體》的電子郵件。同城急送不同于一般的快遞業務,用戶在順豐同城平臺發布幫取、幫送等配送信息,順豐騎手接單后為用戶完成幫取、幫送服務,所送物品上沒有貼快遞單據。由于沒有標注收信部門信息,該信件一直未能分送到政府采購監管處,直至2023年2月16日,才作為吳某某個人信件被送至本人并拆封,吳某某發現內有政府采購投訴材料后,當即交給同處室投訴案件經辦人。D財政局隨后啟動投訴處理程序辦理該案,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在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聚焦該案辦理程序中的兩個關鍵時點進行了充分審查,即:投訴材料收到日期是1月12日還是2月16日?投訴辦理期限是否超期?
投訴材料收到日期是1月12日還是2月16日?
關于1月12日的同城急送信件,該信件封皮僅手寫吳某某3個字,未標注收件人單位信息、聯系方式以及寄件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從信件外觀無法判斷信封內有投訴資料,且快遞員在送達快件時既未電話通知收件人,也未經傳達室人員簽收,而是擅自將信封放置在D財政局門崗處,即確認完成訂單配送。經查該項目采購文件載明“對本次采購提出詢問、質疑、投訴,請按以下方式聯系”,其中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載明“名稱為D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聯系人為齊某、吳某某,監督投訴電話為0571-87057612”。據此,D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應是接收投訴的法定主體,而非吳某某個人,且位于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這一地址的除D財政局外,還有十余家單位。A公司也未及時跟蹤核實派送情況,在知曉D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聯系電話的情況下,也未與政府采購監管處工作人員聯系確認。由此,1月12日的同城急送信件雖在當日完成派件,但不能認定為當日送達D財政局。
關于1月12日的電子郵件,經查電子郵箱zjcztcjc@qq.com實際使用主體雖為D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但該郵箱并非D財政局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過程中接收投訴材料的指定郵箱,該項目采購文件載明的接收投訴的聯系方式和D財政局公布的受理投訴方式都不包括該郵箱。A公司向該郵箱發送投訴材料郵件的形式不是該項目規定的投訴受理途徑,由此,1月12日zjcztcjc@QQ.com郵箱收到郵件,不能想當然認為是D財政局收到投訴。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1月12日A公司通過同城急送向吳某某個人寄送信件、向非受理投訴的郵箱發送投訴材料,均不能作為D財政局收到投訴材料的時間認定。2月16日吳某某拆封信件后將政府采購投訴材料交給本單位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人員,這才能認定為D財政局收到了投訴材料,2月16日為D財政局收到投訴材料的時間。
投訴辦理期限是否超期?
D財政局2月16日收到投訴材料后認為需要補正,2月20日發出補正通知書,2月22日收到A公司補正材料,審查后于當日正式受理投訴,4月26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并送達A公司、B高校等,從受理到作出決定,共計44個工作日,是否超出了30個工作日的投訴處理期限?
D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由于事實認定涉及專業問題,認為需組織專家評審,4月6日發出《告知書》之日是投訴受理后第29個工作日,D財政局4月26日收到專家正式反饋意見,當日即作出投訴處理,其間,對專家評審時間的扣除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的計算規定??鄢龑<以u審時間后投訴處理辦理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D財政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未超期。
對于上述兩個問題,D財政局與復議機關作了多輪溝通說明,提供了信件封皮、監控錄像、評審事項告知書、專家評審意見等證明,最終復議機關對兩個關鍵時點予以認可,認定投訴處理程序合法。
★投訴處理過程中的專家評審是否合法?
是專家評審還是配合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薄墩少徳u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薄巴对V處理專家評審”和“評審專家配合答復”兩者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實踐中實質上都是專家幫助財政部門針對專業問題出具意見的行為,但在投訴處理程序上,對專家出具意見行為的認定,涉及投訴處理期限的計算,對此要特別注意。
在D財政局決定組織專家評審后,向A公司在內的各相關主體發出《告知書》告知專家評審事項及評審所需時間、組織專家對相關問題開展論證、收集整理專家意見,并在收到專家正式反饋意見當日即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對《告知書》、專家意見、郵寄憑證等都進行了妥善留存,符合94號令第二十七條關于組織專家評審的相關規定,應認為是專家評審。
邀請原評標專家參與投訴處理是否合法?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復議過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D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組織原評標專家參加專家評審程序違法,原評標專家經過評審已經推薦產生中標候選人,這意味著其在項目評審階段已經認可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又參與投訴處理階段招標文件的專家評審,屬于再次對同一事項進行評審,喪失了獨立性、公正性,違反程序正當原則。
D財政局認為在投訴處理程序中組織原評標專家開展專家評審不構成程序違法。首先,案涉項目原評標專家系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政府采購領域法律法規等無明文規定,投訴處理階段組織專家評審應當另行組織原評標專家以外的專家進行。其次,本案項目評審階段和投訴處理階段專家審查內容有所不同,原評標專家在項目評審階段主要審查、評價供應商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要求,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而在投訴處理階段,專家主要審查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是否指向特定品牌產品。雖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但該內容系對相關情形發生后怎樣處理的規定,并不是評標委員會的職責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評標委員會職責中并無“審查招標文件合法性”這一內容。
★投訴處理是否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的問題?
在本案中,A公司在質疑和投訴環節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投訴事項。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被投訴人B高校提供了多媒體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項目技術參數專家意見以及E公司、F公司出具的相關產品能滿足采購文件有關參數的說明,用以證明采購文件沒有指向特定C品牌產品。D財政局在此基礎上組織專家評審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確認。
在本案事實認定上,有一種觀點認為,邀請原評審專家參與投訴處理過程中的專家評審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因此,專家評審證據不能采信,而B高校提供的專家意見不具有中立性,E、F公司出具的說明系孤證,僅憑孤證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D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除了組織專家評審外沒有對投訴事項開展充分調查,對“采購文件沒有指向特定供應商C品牌產品”的認定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的問題。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對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中的履職調查提出了過高的要求,沒有充分考慮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的行政裁決屬性,存在有別于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的特殊性。9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94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因此,財政部門在進行政府采購投訴處理這一行政裁決時,主要還是依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裁決,只有在必要時才進行調查取證。在本案中,A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投訴事項,理應承擔投訴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再退一步說,本案爭議焦點所涉及的專家評審結論在本案事實認定中僅發揮與其他兩項證據相印證的作用,并非主要依據,只是作為行政處理決定的輔助性證據,即使不組織專家評審,D財政局基于已有證據仍然可以認定投訴事項是否成立并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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