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財政部出臺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入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隨著需求論證工作在實際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運用,一些問題開始暴露出來:需求論證作用發揮差、工作流于形式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采購的資金成本與時間成本。
某醫院計劃采購一批醫用家具,按要求在前期調研市場后,邀請了3名專家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在完成采購意向公開后,交由當地政府采購中心受理。采購中心編審人員在初審時對某證書在評分標準中的應用產生了疑問,進而與采購人就該證書進行討論。采購人認為,該證書是如實反映供應商履約能力的必要證明。因該項目金額較大,技術參數和評分條件較復雜,為確保項目順利上線,采購中心另行組織3名專家對需求論證進行了審核。經審,其技術參數和評分細則存在多處限制性條款,其中關于該證書,專家的結論為“與是否能體現履約能力無關,且與企業規模、人員數量、資產有關,存在排他性,建議刪除”。
采購中心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隨即向采購單位發出《風險告知函》,采購單位在收到函件后,同樣組織了3名行業專家,結合《風險告知函》對采購需求再次進行審核,調整并刪除了上述限制性條款和該證書在評分標準中的應用。
最終,該項目在發布正式公告后未收到任何質疑,并在規定時間內順利完成采購。
為何經由專家論證過的采購需求,仍然存在諸多“隱患”?
采購中心對該項目論證專家的身份進行了核實,經查詢,3名專家均為醫療行業專家,與本項目“專業不對口”。同時,采購單位偏頗地將論證“醫用家具”的重點放在了“醫用”而非“家具”上,被邀請的3名醫療行業專家在明確知道采購標的與自己“專業不對口”的情況下,也并未拒絕參與論證工作。
《辦法》第十條規定:“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痹趯嶋H市場調查時,采購人可能同樣因為不專業,沒有能力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理的采購需求,因此,在經過市場調查后,采購需求多數由供應商直接提供,加之部分供應商為貼合自身產品特征,往往將一些“獨家”的規格、專利、認證等排他性條款隱藏在技術參數和評分標準中,外行專家和采購中心編審人員無法從專業角度加以鑒別,這就造成了部分采購需求從源頭提供、專家論證到采購中心編審,全程由外行把關的情形。
采購需求論證報告經公示后應直接運用到采購中,但由于需求論證效果差,論證報告五花八門,采購中心無法將論證報告直接用于采購工作,仍需與采購人溝通,明確采購需求,調整不合理、傾向排性條款,從而增加了采購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一方面,由于采購單位對需求論證的認識不足,多數采購人只是把需求論證工作作為采購的前置條件和必要手續,在開展需求論證時對專家沒有具體要求,只滿足于出具需求論證報告。有的采購人認為應該由專家進行需求論證,淡化了本該由自己通過市場調研形成采購需求的工作職責,簡單地編制采購需求,把責任推給了專家,使得需求論證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盡管《辦法》明確了需求論證工作內容,但對論證專家的權利與義務未作要求。因此,在實際開展工作時,有些專家在論證過程中不認真履職,簡單地走過場,個別專家甚至抱著“拿人錢財替人做事”的心態,以“犧牲”公平來“尊重”采購人的要求,對采購需求存在明顯傾向性、排他性條款視而不見,導致論證后的需求不全面、不合理。
對于本文提及的情況,筆者建議,一是在《辦法》中進一步規范專家論證的具體職責和論證內容,明確專家的權利與義務。定期對專家進行培訓,建立政府采購需求論證專家庫及管理辦法,提高專家的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二是財政部門加強對采購需求論證工作和結果運用的監管、考核,探索采購需求論證、實踐運用與專家聘用考核等相配套的管理辦法,防止需求論證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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