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投標人應對投標授權代表人的投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采購人X大學委托代理機構B公司就其單位“大樓家具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本項目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其中,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生產設備的發票作為投標文件。F公司參與了本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4份設備發票,票面信息載明購買方為F公司。經評審,F公司成為中標供應商。Y公司對采購結果不滿,就F公司4份發票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代理機構駁回了質疑事項。因對質疑答復不滿,Y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在投訴處理過程中,F公司放棄中標資格,Y公司撤回投訴,財政部門依法終止行政裁決,另行對F公司進行行政立案調查。
經向涉案發票的稅務主管部門去函核實,稅務主管部門復函稱涉案3份發票信息與稅務系統留存數據不一致,另外1份發票在稅務系統未查詢到相關信息。
F公司在調查過程中承認涉案發票均為虛假發票,但辯稱本項目投標行為是公司離職人員(投標授權代表)的個人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投標行為無效,公司對投標授權代表使用CA證書投標行為并不知情,且F公司擁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發票材料,沒有主觀過錯。另經核實,F公司項目投標授權代表離職后仍在F公司繳納社保,且一直持有F公司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的CA證書,在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中標結果后,投標授權代表已告知F公司負責人中標情況,該公司默認中標結果,在質疑處理過程中未向采購人、代理機構提出異議,直至財政部門介入調查,F公司才辯稱投標行為是投標授權代表個人行為。
財政部門認為,F公司未對CA證書進行妥善保管與使用,得知中標結果后默認中標的事實,其對于離職員工使用CA證書參與投標持放任態度,應對投標授權代表使用CA證書參與投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本項目中,F公司提供了4份虛假發票,未盡到審慎核查、確保材料真實性的義務,應當對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負責,其行為構成《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情形,依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評析
CA證書是供應商參加深圳政府采購的重要身份認證工具,具有唯一性。供應商應妥善保管和使用CA證書。一般而言,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CA證書遺失、被盜后被非法使用等情形,否則使用CA證書并以CA證書對應的供應商名義上傳投標、響應文件,即視為CA證書對應的供應商參與了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投標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CA證書對應的供應商承擔。
供應商發現CA證書遺失、被盜的,應及時向發放CA證書的單位報告并換領CA證書,如發現該證書遺失、被盜后用于政府采購活動的,應及時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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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
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處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資格,處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并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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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窗凑毡緱l例規定簽訂、履行采購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ㄋ模┮苑欠ㄊ侄闻懦馄渌虆⑴c競爭的;
?。ㄎ澹┡c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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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虿少忢椖肯嚓P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當利益的;
?。ò耍┳璧K、抗拒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ň牛┢渌`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