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政府采購基礎分類標準,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實施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財政部于2022年對外發布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22〕31號,以下簡稱《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政府采購品目(以下簡稱品目)是實現政府采購體系標準化的一項基礎工作,為確定項目屬性和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提供依據,因此,準確地確定品目十分必要。由于在項目主要內容的判斷上與品目邊界的理解上存在差異,在實踐中,即使是基本相同的采購項目,不同采購人對其所屬品目的選擇也不盡相同,下面以政務信息化項目為例進行分析。
在實踐中,對于政務信息化項目,既有選擇服務類品目的,也有選擇貨物類品目的,那么,政務信息化項目究竟應選什么品目呢?
案例1:A學校采購芯片仿真教學軟件一套,采購預算80萬元,達到分散采購標準。A學校根據前期采購需求調研得知,該軟件為成熟的市場化軟件,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就能完成供貨、安裝與調試。那么,本項目應選擇哪個品目?
分析:A學校采購芯片仿真教學軟件為成熟的市場化軟件,實際上是購買一項無形資產,查詢《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可知,其屬于貨物類采購。計算機軟件在《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無形資產門類下有兩個相關品目,分別是著作權類中的“A08030114計算機軟件作品”品目和信息數據類中的“A08060300計算機軟件”品目,具體應選哪個品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包括作品在內的八類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之規定,本項目品目確定的核心在于采購人是否對其著作權作出特別約定。從需求的角度看,A學校采購目的是為了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該軟件,因此,只要取得著作權人的使用許可就已滿足采購需求,至于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權轉讓并不重要,A學校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要求取得著作權轉讓。另外,從采購價格的角度看,是否取得著作權轉讓,相應的采購價格也會相差很大,取得著作權轉讓的采購價格將遠遠大于僅需取得著作權使用許可的采購價格。很顯然,A學校沒有必要實施遠超需求的采購,故應選用信息數據類中的“A08060300計算機軟件”品目。當然,若A學校出于特殊的采購目的需要取得其著作權轉讓,則應選用著作權類中的“A08030114計算機軟件作品”品目。
案例2:B街道需采購未來社區數字化建設軟件,要求供應商開發建設未來社區物聯引擎、未來社區專題數據庫等功能。B街道期望通過搭建總體構架,升級社區軟硬件設施,以技術手段打破社區隔閡,打造未來社區。B街道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軟件所有權歸其所有,供應商應當在交付時同步交付項目全部源代碼、開發文檔、說明書等資料。那么,本項目為貨物類采購還是服務類采購?
分析:這是典型的軟件定制開發服務,對照《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可知,本項目品目應屬于“C16010000軟件開發服務”品目。
有人提問,由于B街道享有相應軟件的所有權,最終將形成無形資產,為什么不選擇貨物類品目呢,如上述無形資產門類下對應的計算機軟件品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那么,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誰提供?自然是相關供應商。因此,不妨對上述法條進行擴展,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相關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雖然語句略顯啰嗦,但或許更有助于理解,以供應商的視角確定品目才是合理的,即供應商提供什么,采購人采購得到的就是什么,不可能供應商提供的是服務,而采購人采購得到的卻是貨物,因此,本項目不能選用貨物類品目。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政務信息化項目究竟應選什么品目需要根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具體內容作出判斷,而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貨物類品目或服務類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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