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前文所述的挑戰,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政府采購市場準入機制,消除隱性壁壘。
采購人應當公平對待所有供應商,不得設置傾向性條款來限制或排斥供應商,不得實施差別待遇。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不斷精簡市場準入審批事項,切實簡化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手續,減輕供應商負擔。采購人和供應商作為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對等,落實好雙方的“權”與“責”。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一方面要強化監督管理的力度,及時查處影響采購公平競爭的非法行為;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拓寬投訴渠道,不斷完善處理回應機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公正地參與競爭。
二是協調統一相關法律體系,逐步與國際接軌。
建立協調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不僅是國家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現實需求。我國必須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法律的協調統一,完善配套規章制度。此外,在法律條例修訂過程中,還要與國際規則做好銜接,逐步融合國際規則,為政府采購市場進一步開放奠定法律基礎。
三是深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進制度落實。
一方面,要持續清理并廢止以往政策中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政策,著重審查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視性條款來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一方面,對于新出臺的政策在實施前要進行嚴格審查,如在自我審查后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從根本上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力度。此外,在法律制度層面,我國需在相關法律及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地落實。
四是完善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提升法治化水平。
一方面,要暢通供應商質疑投訴渠道。通過引入“互聯網+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另一方面,要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有條件的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最好將答復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此外,還要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五是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對接國際市場。
有觀點認為,一旦政府采購市場完全開放,則可能會對我國本土企業的發展造成沖擊,影響現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在政府采購市場進一步開放前,最大限度地發揮好現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不斷推進社會公平。在政府采購市場完全開放后,可以遵循對本土企業進行保護的國際慣例,對于容易受制約、“卡脖子”的領域,可以與其他國家的企業建立采購伙伴關系,共同建設公平競爭、互利共贏的國際公共采購市場。
六是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提高競爭實力。
在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我國政府采購也要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參考世界銀行最新發布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不斷優化國內營商環境。同時,要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實現數據共享,推進互聯互通,從而解決“數據壁壘”“信息孤島”等問題。此外,還可以通過借鑒其他國家政府采購的成熟經驗,規避其在發展過程中的制度缺陷,不斷優化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規則,推動我國企業更好地融入世界貿易體系,從而擴大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公共采購市場的份額。
?。ń獝廴A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魏冕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2023級碩士研究生、石菁菁系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20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