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出臺多項政策措施,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收費項目。明確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其中,公辦普通高中學費、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規定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學生自愿原則,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伙食費(含飯菜加熱服務費或大米加工服務費)、作業本費、教輔材料費、課后服務費、校服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墒杖〉馁M用外,還可在堅持學生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向接受相關服務的學生收取住宿費、補辦證卡工本費、研學實踐費和校外活動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普通高中學校除可收取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墒杖〉馁M用外,還可按規定收取學費、教材費(限經省教育廳頒布目錄并經省新聞出版局核定技術標準、發展改革委核定價格的教材)和學生健康體檢費。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分別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特色教育實驗學校參照執行省級示范性高中收費政策。省屬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根據“同城同價”原則,其學費標準不得高于當地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級同類學校收費標準,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普通高中本校學生實行相同收費政策。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收費行為。規定民辦中小學收費按照《湖南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2〕451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應當報同級教育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未按規定調整收費標準、未按程序備案的學校不得提高收費標準。規定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湘發改價費〔2019〕97號)做好收費公示工作,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凡未經公示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已交費的應退還給學生。規定中小學收費按學期收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規定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學生休學、退學或經批準轉學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系的代收費項目外,其他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期按5個月計算),當月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公辦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呢斦睋?,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民辦中小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收費收入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收費監管。明確要求,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切實履行教育收費政策監管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轄區內學校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費政策。明確規定,有下列七種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查處:超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的;跨學期預收費用或違反退費規定的;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捐資助學款、借讀費、擇校費等費用的;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學產品(包括教學軟硬件)或者資料而收取費用和獲得差價、好處費的;不按規定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或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內容與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其他違法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