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執行中的七個方面問題提出細化要求,其中明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各地財政部門要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清理規范
財政部近日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強框架協議采購組織協調,處理好集中采購相關問題的銜接,推動采購需求標準的制定,加強采購方案審核備案管理,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推進框架協議電子化采購系統建設,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多頻次、小額度的采購活動進行了規范,是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與創新。為此,財政部要求,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要充分理解把握《辦法》對框架協議采購的規范性要求,切實做好需求標準確定、采購方案擬定、供應商入圍征集和合同履約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協調,進一步清理違規設置的供應商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加強對框架協議采購方案的審核備案管理,切實抓好《辦法》所確定的公平競爭機制建設,平穩有序推進框架協議采購的實施。
為處理好集中采購相關問題的銜接工作,財政部明確,《辦法》施行后,財政部關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規定不再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涉及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制度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掇k法》施行前訂立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可以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已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按現有規定繼續推進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對一些地方或者部門缺乏專業實施力量的問題,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通過修訂集中采購目錄或者制定專門辦法,適當調整相關品目實施的組織形式。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通過跨級次、跨地區統籌來推進征集主體實施,并同步開展集中采購機構競爭試點。
針對采購需求標準,財政部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結合業務特點合理確定各類產品的需求標準,逐步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觀、細化、可評判、可驗證,無明確需求標準的不得開展框架協議采購。要合理確定不同等次、規格產品的最高限制單價,綜合考慮采購歷史成交價格與市場調查情況,平衡采購需求標準與成本價格的關系,做到最高限制單價與采購需求標準相匹配。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服務項目需求標準的制定工作。對實施開放式框架協議的服務類采購,特別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對主管預算單位的市場調查情況及成本構成重點把關,嚴禁服務內容及最高限制單價突破預算和其他購買公共服務的政策要求。在條件成熟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統一的服務需求標準。對新開展的公共服務類框架協議采購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指導相關部門先以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開展試點,當時機成熟后再按規定實施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關于采購方案審核備案管理,財政部指出,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按照不同品目分類擬定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公平公正、促進競爭、講求績效的原則,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框架協議采購方案的審核。重點包括:一是實施范圍審核。要認真落實“適用于小額零星采購”以及“以封閉式框架協議為主”的基本原則,嚴格把控相應實施范圍。
其中,小額零星采購嚴格限定在采購人需要多頻次采購,且單筆采購金額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范圍內。嚴禁出現《辦法》對政府限價服務、專用設備、公共服務等采購的一些特殊規定在適用范圍上的擴大。二是競爭機制審核。要嚴格執行“需求明確、競爭價格”的評審要求,同時把握對各品目分級、分類、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品目拆分過細帶來的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對專用設備采購,要嚴格控制質量優先法的適用,加強對需求標準、最高限制單價以及競爭淘汰率的匹配性審核。三是其他重要問題審核。包括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防止政府采購“專供”、高價專用耗材捆綁問題的措施等。主管預算單位的框架協議采購方案實行備案管理。財政部門在備案中發現存在擅自擴大適用范圍、需求標準不合理不明確、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缺乏供應商申請辦法、公共服務標準及最高限制單價不符合相關規定等問題的,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改正后實施,也可以通過監督檢查或者投訴處理進行監管。
在政府采購政策落實上,財政部強調,框架協議采購要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細化政策執行措施。政府綠色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采購政策原則上在框架協議采購的第一階段落實,第二階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階段落實。在落實綠色采購政策方面,對實施強制采購或者執行強制性綠色采購標準的品目,應當將符合綠色采購政策作為實質性要求,對實施優先采購或者執行推薦性綠色采購標準的品目,應當在評審時給予相關供應商評審優惠;在支持中小企業政策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價格扣除優惠政策;在進口產品管理方面,對檢測、實驗、醫療等專用儀器設備,確有采購進口產品需求的,在采購方案中可以就相應的進口產品設置采購包,但第二階段采購人在采購入圍進口產品前,需按規定履行相關核準程序。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探索選擇特定貨物、服務品目,專門面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特殊主體設置采購包,要求采購人在采購相關貨物、服務時,將合同授予該采購包的入圍供應商。
對于框架協議電子化采購系統建設,財政部提出,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確定的業務規則、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和技術標準,統籌協調電子化采購系統的建設和拓展完善,實現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通過電子賣場開展,但不得強制采購人通過電子賣場交易。在框架協議采購全流程電子系統建設完成之前,框架協議采購可以在已有電子采購系統上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入圍征集活動可以依托項目采購的相關系統,第二階段確定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托電子賣場等系統,按照《辦法》確定的規則開展。
為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財政部明確,在貨物采購中,入圍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商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代理商根據與入圍供應商簽訂的委托協議開展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入圍供應商承擔。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入圍供應商可以根據征集文件的規定調整代理商名單,征集人應當提供便利。對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征集人應當依法追究入圍供應商責任,并按協議約定解除代理商在該框架協議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資格。征集人不得未經入圍供應商同意,擅自增減變動代理商。
此外,財政部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認真安排部署,全面總結在框架協議采購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于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完善辦法措施,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