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既包括財政性資金又包括非財政性資金,這些單位的采購項目既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財政性資金的,還有使用混合資金的。資金來源不同的采購項目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對不同情形的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分析。
例如,某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政府支持的開辦資金;通過申報國家、省、市等課題的資金;國家、省、市下達的任務資金;各類獎、補資金。第二種是非財政性資金,來源為市場交易中所獲得的收益。那么該單位,哪些項目必須政府采購?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中,哪些項目不是必須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
回答以上問題,就要厘清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政府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等概念的內涵。
何為政府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主體條件,即采購主體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二,資金條件,即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第三,對象條件,即被采購的應屬已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或者雖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服務;第四,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若前述四個條件中,相關項目任意一條不能滿足就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不受到《政府采購法》的規制。
何為財政性資金?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執行中應首先判斷采購項目是否能夠按資金來源不同進行分割。對于能夠分割的,也就是說采購項目可以分成不同的獨立的子項目的,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而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部分,則可以不適用;對于不能分割的,無論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的比例如何,只要使用了財政性資金,則整個采購項目都必須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由此可以得出,上述行政事業單位若存在以下種情形時,采購項目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一,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第二,雖然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但采購項目不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采購數額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第三,不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
何為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采購法》第七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明確,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那行政事業單位來自財政性資金中支出的采購項目哪些不是必須政府集中采購的?
《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币勒丈鲜鲆幎?,以下兩種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不是必須實施集中采購的:第一,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第二,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且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因此,行政事業單位中來自財政性資金中支出的采購項目,若屬于上述兩種情形的,不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但值得注意的是,兩種特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雖不進行政府集中采購,但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采購方式和要求采購。(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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