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按照《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共同制定并印發了《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的收費行為進行規范。
《實施細則》對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收費性質、定價形式和程序、退費方式等做了具體規定。明確幼兒園可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寄宿制幼兒園可收取住宿費。除上述費用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興趣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在保教費以外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等費用。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
實施細則的出臺,將有利于幼兒園合理收費,有效保障幼兒家庭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幼兒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