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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文件的有關情況。按照文件規定,國家將對省級政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情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針對出現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將按照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辦法》中的評價內容有六個方面,包括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教學保障,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等。
具體的部分評價內容細節如下:
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重大教育政策,推進國家重大教育工程、項目,深化教育改革開放等。
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分類發展,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強國防教育,辦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等。
全面推進依法治教,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等。
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教學紀律,規范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等。
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印發書面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報告,于每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
另外,國務院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督導評估指標,利用國家統計數據和調查獲得的系統數據,作出監測評估,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監測報告。
《辦法》還表示,評價結果將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