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決定,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綜觀此次修法,有四點內容特別值得關注。
一是對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確表述。增加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規定;增加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的規定;增加關于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和培養國際化人才等內容。
二是修改決定指導下的國家財政將主要關注普及教育、義務教育,其他的教育領域將慢慢引進一些社會資本,向商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新修改的教育法刪除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規定,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同時刪除了“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
三是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完善了高等教育辦學水平和質量的評估體系等規定。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平逃母叩葘W校,分別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強化高校學術委員會作用,規定學術委員會有權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事項;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模式,規定高校應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四是加大處罰力度。比如,明確對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 年至3 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的學?;蚱渌逃龣C構,可以責令停止招生資格1 年至3 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