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
Hygienic standard For day articiaI lighting For IniddIe and lghting and elementary school
Hygienic standard For day articiaI lighting For IniddIe and lghting and elementary school
本標準的4.2、4.3、4。唾、4.5、4.6、5.1、5.2、5.3、5.9、5.1o、5.11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7793— 1987《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7793— 198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的3.1、3.3;GB7793_1987的3.1、3.3)。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的3.2、3。4、3.6、3.7、3.8、3.9、3.1o)。
——刪除了部分術語和定義(GB7793— 1987的3.2、3.4、3.6)。
——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標準(本標準的4.1、4.2、4.3、4.5;GB7793— 1987的1.1、1.2、1.4)。
——修訂了教室課桌面、黑板的照明標準(本標準的5.2、5.3;GB7793—1987的2.2、2.3)。
——增加了對光源的規定(本標準的5.4、5.5、5.6辶5.7)。
——增加了對教室統一眩光值、照明功率密度、維護系數的規定(本標準的5.8、5.9、5.10)。
——刪除了對照度補償系數的規定(GB7793— 1987的2.6)。
本標準申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兒童青少年衛生研究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
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軍、張紹綱、高權、張琳。
本標準所代替標淮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7793-— 1987。
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rar
本標準代替GB7793— 1987《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7793— 198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的3.1、3.3;GB7793_1987的3.1、3.3)。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本標準的3.2、3。4、3.6、3.7、3.8、3.9、3.1o)。
——刪除了部分術語和定義(GB7793— 1987的3.2、3.4、3.6)。
——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標準(本標準的4.1、4.2、4.3、4.5;GB7793— 1987的1.1、1.2、1.4)。
——修訂了教室課桌面、黑板的照明標準(本標準的5.2、5.3;GB7793—1987的2.2、2.3)。
——增加了對光源的規定(本標準的5.4、5.5、5.6辶5.7)。
——增加了對教室統一眩光值、照明功率密度、維護系數的規定(本標準的5.8、5.9、5.10)。
——刪除了對照度補償系數的規定(GB7793— 1987的2.6)。
本標準申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兒童青少年衛生研究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
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軍、張紹綱、高權、張琳。
本標準所代替標淮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7793-—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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