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擬定《高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草案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在高校內部征求意見。據悉,該暫行辦法已歷經幾次征求意見,有望今年9月出臺并實施。
章程可以說是高校的“憲法”,而制定章程早在1995年實施的教育法中就有明確要求,但是至今全國2000多所高校只有十幾所制定了章程,包括清華北大在內的更多高校仍在起草、醞釀階段。
章程要經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章程主要解決的是權力來源的問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高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章程來回答。”
記者看到,暫行辦法規定,章程是高校依法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高校應當依法、依章程規范學校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并接受監督,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以章程為依據。
章程應當體現自主管理的原則,健全學校辦學自主權的保障與監督機制,反映和鞏固學校在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培養目標等方面的特色。
暫行辦法還規定章程應當科學設計學校內部組織結構、規范權力運行規則、合理精簡管理職能、促進學校內部體制改革,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與制度成果。
章程應當包含高等教育法規定事項,如辦學宗旨、辦學規模、經費來源、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在辦學自主權上,暫行辦法規定,章程應當規范以下事項的基本原則、決策程序與監督機制,如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學校規劃以及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等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章程還應該規范和完善學校內部決策機制,以及學術管理機制、民主管理機制。
此外,在制定上,章程還要經過公開討論,要征求教職員工、學生以及有關各方的意見,并報送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討論,之后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最后提交學校領導機構審定。
地方政府舉辦的高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本科層次以上的高校章程核準后,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教育部核準。
制定章程屬于法定義務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中了解到,高校要制定自己的章程早在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中就有明確要求。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1999年1月1日實施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并規定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十項內容。
此后,1999年教育部在其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中也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高等學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學校的意識,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快制定、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辦學”;2007年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曾發布《關于報送高等學校章程材料的通知》;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四十項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部分更是明確指出,“加強章程建設。各類高校應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