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財務關系隸屬省教育廳的大中專院校(以下簡稱“省屬院校”),為完成本校教學、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務,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指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院校系指財務隸屬關系在省教育廳,年度經費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的普通高校(含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等專業學校。
第四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范圍與形式
第五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范圍主要包括辦公、教學、科研、后勤等設施、設備、工程和有關服務。
第六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按當年發布的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
第七條 以上采購目錄中屬通用項目的,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第八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中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按政府采購程序執行。
第九條 省屬院校分散采購是指購買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設施、設備、工程和有關服務等。分散采購項目,可以自行按政府采購程序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范圍內采購。
第十條 省屬院?;?、維修項目,省屬院校自身具有招標能力的,可以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自行組織招標投標事宜。自身無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已獲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省屬院校因教學和科研需要,確需采購外國貨物的,按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應根據采購的規模、范圍、途徑以及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性能,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以及詢價采購方式。達到 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 省屬院校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嚴格執行《安徽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單獨編制本校政府采購預算。年度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四條 對于政府采購預算安排的基建、維修項目,省屬院校無論是自行組織招標采購,還是委托代理機構進行采購,均應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編報月度政府采購清單 (計劃),申報采購計劃,組織采購活動,采購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采購資金實行直接支付,采購統計信息定期報送財政部門等。
第十五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含省屬院校按規定自行采購)招標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發布的同時,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報紙或網站上免費發布。
第四章 政府采購的合同簽訂及驗收
第十六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政府采購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合同,必須明確采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分類簽訂采購合同。
﹙一﹚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組織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1、合肥地區:由采購項目所屬院校作為買方、省教委招標中心作為鑒證方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2、合肥以外地區: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作為受托買方、省教委招標中心作為鑒證方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二﹚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
1、合肥地區:由采購項目所屬院校作為買方、省政府采購中心作為鑒證方與供應商簽訂合同,省政府采購中心同時將簽定的合同抄送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以便采購資金結算;
2、合肥以外地區: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作為受托買方、省政府采購中心作為鑒訂方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必要時,邀請有關省屬院校參與合同的簽訂。
(三)分散采購項目,由省屬院校作為買方與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報省財政廳備案;由省屬院校的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 門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由省屬院校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報送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一式二份),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集中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后,由省屬院校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按采購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填報驗收單。
第五章 政府采購資金的歸集、撥付及核算
第二十一條 除省屬院校經批準的自行采購項目外,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規定歸集資金。省屬院校的財務部門應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在申報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的同時, 落實、歸集采購資金。使用預算內資金的,由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直接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不撥付各校;使用預算外資金的,由省財政廳從相關學校的財政專 戶轉入省財政廳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 使用其他資金的,必須先匯入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的專戶,再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集中匯入省財政廳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項目結束后,財務處理按照《安徽省省級政府采購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屬院校的政府采購工作,要遵守國家和省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和規章制度,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依法履行對省屬院校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省教育廳 聯合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省屬院校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工作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屬院校政府采購行為不規范的,由省教育廳通報批評,并依法予以規范;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的, 按省政府《關于政府采購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