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裝備采購網訊:許多學校都有學生在校園進行課內外活動受傷的事故發生。近日,9歲的小宇按照體育老師要求在操場進行跑步,不料,在跑步過程中倒地,致門牙牙冠折斷,需多次復查修復。小宇的醫療費經商業保險自行報銷了一部分,經學校的校方責任險只報銷了600多元。為解決其余部分的醫療費和后續治療費用,小宇將學校訴至法院。學校在法庭上承認操場未鋪設塑膠跑道,地面存在個別坑洼現象,但小宇在上體育課期間受傷屬于意外事故,學校在發生事故后也積極進行了處理,所以不存在過錯,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校跑道不平,未保證場地安全,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學校賠償小宇各項經濟損失2161元。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給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生活場所,并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經常性地維護和管理是學校的職責和義務。如果因為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質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設備設施陳舊、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時修復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還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