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有網友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提問:“一般納稅人能否作為資格條件?”
回答
對于這位網友的提問,受訪對象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江蘇省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政府采購科負責人張銳認為,將一般納稅人作為資格條件,構成排斥自然人、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投標。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中有明確的定義,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
據了解,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規模、會計核算程度兩個方面,也就是常說的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具體標準如下: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于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于8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大于50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規模,而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睆堜J表示,顯然,一般納稅人是不能作為資格條件的。
“一般納稅人是一個稅法概念,具有排他性,將其作為資格條件,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焙D戏频峡苏袠俗稍冇邢薰痉▌肇撠熑伺頃r明認為。
因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般納稅人是一個和規模掛鉤的概念,如果將其作為資格條件,則構成了對中小企業的歧視。
此外,彭時明還提醒道:“和一般納稅人相對應的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的概念,將一般納稅人作為資格條件,也排斥了小規模納稅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的規模明顯小于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