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制定出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計劃提前發布的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要求項目招標計劃須在第一個招標項目招標公告掛網30日前通過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對標國務院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天津市制定出臺了該《制度》,其適用范圍包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在天津市范圍內實施的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市政道路管網、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招標人)應當將包括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招標方式等11項信息的招標計劃在第一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掛網30日前通過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這一制度的實行有利于市場主體更早獲取招標信息,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和交易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