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的《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將可能面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針對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辦法》提出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可以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