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入公辦園難”“入普惠園難”“就近入園難”等問題,16日,南昌市教育局發布《南昌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治理范圍為我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根據方案,片區配套幼兒園學位容量不足的要增加補足、配套幼兒園沒建好小區要暫緩竣工驗收,且所有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片區配套幼兒園學位容量不足的要增加補足
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是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是推進全市“1 5 X”社區鄰里中心配套幼兒園建設工作的關鍵環節。
自然資源、行政審批部門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區政府”)在審核當前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學前教育網點布局情況下,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及《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要求,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各縣區要按照要求編制網點布局規劃;對部分片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的,要及時調整規劃,增加配套幼兒園網點;片區配套幼兒園學位容量不足的,要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等方式增加補足。此工作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配套幼兒園沒建好小區要暫緩竣工驗收
據悉,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要求同步配建幼兒園的,有關縣區政府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令其限期按約定內容完成建設,并于土地合同約定時限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未約定移交的配套幼兒園,若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兩年(含)以上至今未開工建設的,各縣區政府必須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配套幼兒園建成時間和將產權無償移交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時間。對配套幼兒園存在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暫緩辦理整個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備案。
所有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所有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于2019年12月底之前開園;其中閑置或挪作他用的配套幼兒園,必須于2019年12月底之前恢復舉辦普惠性幼兒園或由當地縣區政府接管,并交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民辦普惠幼兒園。
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政府要在機構編制、財政獎補等方面制定辦法,探索非編教師管理模式,為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民辦普惠幼兒園創造更好條件;市縣兩級財政根據相關政策和標準對公辦幼兒園撥付生均公用經費,對民辦普惠幼兒園落實補助資金。各縣區政府要通過落實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等方式,降低幼兒園舉辦者經營成本,為轉辦普惠幼兒園創造條件。對已擅自改變幼兒園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提供服務,相關證照核發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已辦理的應予撤銷。
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需無償移交教育部門
根據《南昌市城鎮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洪府廳發〔2018〕140號)規定,我市新建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責任和產權無償移交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內容,同時明確其違約責任。對洪府廳發〔2018〕140號出臺后仍然未約定或約定不清晰的,必須立即整改,重新簽訂無償移交協議,否則將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已約定無償移交的配套幼兒園,凡建設用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小區(含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小區等)配套幼兒園,或者免除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中幼兒園占地部分的配套幼兒園,省屬、市屬及縣區屬國有企業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
以上幼兒園已經建成的,必須于2019年9月底之前將產權無償移交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并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尚未建成的,必須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其他小區配套幼兒園尤其是國發〔2010〕41號文件出臺之后通過規劃審批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各縣區政府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議,退還配套幼兒園占地土地出讓金,并將幼兒園收回、無償劃撥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用于舉辦公辦園。需退還的土地出讓金,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范圍內的由市財政承擔,其他縣區、開發區(新區)自行承擔。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將其不屬于無償移交范圍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無償捐獻給縣區政府。
高收費幼兒園年底前須轉為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各縣區政府要深入分析整改小區配套幼兒園存在的各類問題。對預計于2020年12月底以后建成的小區,要督促承建單位加快進度、提前建設,爭取配套幼兒園于2020年12月底之前竣工。
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城鎮公共服務設施的重要內容,不得將其審批為營利性幼兒園或高收費幼兒園,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已經舉辦為高收費幼兒園的,必須于2019年12月底之前轉為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拒絕轉辦的,暫緩其年檢,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招收新生并進行公告。幼兒園所在街辦和社區負責加強日常監管,發現違規招生或違規收費的問題,必須立即報告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對已出租或已轉讓的營利性(高收費)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后可優先由原承租方或受讓方與教育部門簽訂協議,在原合同約定期限內按照普惠性質繼續辦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