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產品中占大頭的都是通用類產品,但是學??蒲性核鶗少徱恍┫喈斚∮械目蒲袃x器,這些產品由于技術性能特殊,所以采購流程方法會和通用產品有所區別,采購人相對可以“任性”一點,但是任性過頭了一樣會違規。
近日財政部發布563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公告的主角就是“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項目X射線技術分平臺恒溫恒濕凈化空調系統重新招標項目”。
投訴駁回項目廢標
投訴人勝利東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訴采購人中科院高能所沒有按照《政府采購法》從專家庫抽取專家,而是自行組織評標委員會。
但是這個投訴被財政部駁回了,原因在于,因為采購產品屬于科研設備,2016年財政部發了一份通知——《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賦予了科研儀器采購的一些特殊權限,其中第四條規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因此,投訴被駁回了但是財政部卻發現項目還存在五大問題,一是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二是中標公告未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三是招標文件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四是招標文件未規定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內容;五是未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最后判定雖然供應商投訴被駁回,但是項目卻被廢標了。
科研設備采購特權僅有兩項
實際上《通知》賦予科研儀器的采購權限只有兩個;一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將予以優先審批。二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除此之外其他的規范和通用產品一般無二,相反《通知》還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