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元旦起,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學校的體育場和體育館將實行開放,如未做到,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將受到行政處分。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全民健身條例》獲表決通過,同時通過的還有《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表決稿)》。
不按規開放學校體育場負責人或被行政處分
由于深圳公共建設場所奇缺,《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全民健身條例》自進入審議以來就受到外界高度關注。經多次審議,該條例最終規定,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學校的體育場和體育館實行開放,其中,體育場的開放時間平日為教學之外的時間,且每天不少于2小時,雙休日、學校寒暑假、法定節假日期間開放時間每天不少于8小時;體育館的開放時間,則由學校自主確定。但學校的游泳池和專屬未滿14周歲學生使用的設施則不納入開放范圍。
寄宿制公立中小學校體育場、體育館則實行寒暑假開放,開放時間可參照非寄宿制中小學校的開放時間。所有的公立中小學體育場、體育館提供開放服務的,均可適當收取費用。而市、區政府則應為其轄區內向社會開放的中小學校體育設施以及在公共場所常年免費開放的全民健身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但如果上述學校未按規定向市民開放,則將被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此外,為鼓勵寶安、龍崗兩區民辦中小學開放體育設施滿足市民健身需求,有人大代表提出,市、區政府是否可以給予一定補貼。但市人大方面認為,由于民辦學校非財政投資,其是否開放體育設施由其自主決定,政府可鼓勵但不能強求。所以,條例最終規定,對于其開放體育場館的,可以享受與公立中小學校相同的待遇,如適當收費彌補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保險等。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成考核任免獎懲重要依據
另一被表決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則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屆中,或者因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的,都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這一責任審計將通過對主要負責人所在部門或者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領導責任、主管責任或者直接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并提交審計結果報告。該責任審計結果則將被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該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并歸入被審計的主要負責人個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