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證審核過程中,一些審核員經常向受審核方提出偏離標準的要求。其中一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能將校準和檢定的概念加以區分。例如,根據實際需要及我國法制計量管理的規定,組織的測量裝置通過校準就可以滿足要求,而審核員卻開出了“沒有檢定”的不合格報告,強制要求組織按檢定實施控制,并強制要求組織到專業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給組織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標準將“校準”定義為: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注:
1.校準結果可用以評定計量儀器、測量系統或實物量具的示值誤差,或給任何標尺上的標記賦 值;
2.校準也可用以確定其他計量特性;
3.可將校準結果記錄在有時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的文件上;4 有時核準結果表示為修正值、校準因子或校準曲線。
ISO/IEC指南25—199O 《校準和檢驗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將“檢定”定義為:
“通過校驗提供證據來確認符合規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據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
1.為了與計量儀器的管理相銜接,檢定的目的是校驗計量儀器的示值與相對應的已知量值之間的偏差,使其始終小于有關計量儀器管理的標準、規程或規范中所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
2. 根據檢定的結果對計量儀器作出繼續使用、進行調查、修理、降級使用或聲明報廢的決定。任何惰況下,當檢定完成時,應在計量儀器的專門記錄上記載檢定的情況。’
國際計量組織對檢定給出的定義是:
“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校準和檢定有本質區別。校準和檢定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F就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做如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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