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SIM卡、手機內/外置存儲卡以及移動網絡運營商數據庫中存儲的信息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從證據分類上看屬于修改后刑訴法第48條第1款第(八)項新增的“電子數據”。手機電子證據取證是一項流程復雜、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找專人負責才能保證證據的客觀性和權威性。
手機是高科技通訊設備,特別是智能手機功能更是堪比電腦,上QQ、聊微信、看小說、看電影、看新聞等等,具有較高的智能技術水平。與電腦電子數據一樣,手機電子數據也具有自動生成性、易變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刪除,非專業人士無法進行識別和恢復,而且即使提取到也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提出質疑。
手機電子證據取證協助警方破獲眾多案件
日前,重慶某檢察院受理一起強奸案,偵查人員以拍照方式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鄭某案發后發給被害人的悔過短信,該短信在來源處只顯示了“鄭某”的姓名,沒有附帶顯示電話號碼。在法庭審理階段,鄭某及辯護人辯解該短信不具有客觀性,并一口咬定該短信不是他所發送,可能是偵查人員將來源于其他人的短信篡改后顯示為“鄭某”,法庭認為該條短信具有瑕疵不予采信。
手機電子證據取證破獲諸多如搶劫、販毒等大案特案
手機電子證據取證,主要是指恢復已被破壞的計算機數據及提供相關的電子資料證據,具體而言,是辦案人員對存在于手機內存、SIM卡、閃存卡和移動運行商網絡以及短信服務提供商系統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保護和分析,整理出有價值的案件線索或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過程,整個過程繁瑣復雜、專業性高,如有一步操作不謹慎或是不規范,就有可能出現證據不全或是證據不符司法取證要求的問題。
因此,偵查人員扣押手機后,應當送交技術部門或者委托通信公司的專業人員進行手機電子證據取證,他們可以通過符合司法認證標準的專業手機電子證據取證專業裝備如“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機專業取證系統”等進行數據提取和固定,可以保證手機電子數據得到全面、客觀收集,被損毀、修改的數據信息能夠被正確識別和恢復。
技術人員借助“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機專業取證系統”等專業裝備進行手機電子證據取證
當然,在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對信息內容無異議的情況下,偵查人員也可以將手機信息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制作。但是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制作時間和制作人,二是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等與信息有關的人對打印內容予以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