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裝備采購網訊】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沈健等136名代表就提出4件議案,要求制定學前教育法;2011年,沈健等全國296位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制定學前教育法的議案7件。2012年,教育部將學前教育法確定為年度教育立法重點項目,并開展立法調研。
近年來,老百姓不斷呼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規范幼兒園辦學行為。對此,2013年,學前教育法再成熱點,委員建言不斷,措施辦法再次推進。兩會中關于學前教育立法及加大財政投入的聲音亦是此起彼伏。
不同聲音終點一致 學前教育成兩會熱點
在學前教育立法方面,代表和委員們的觀點主要涉及到學前機構設置及管理、將學前納入義務教育范疇;對幼師的管理、培養及考核等。
全國人大代表、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穎表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國家層面專門規范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尚屬空白。
全國政協委員、海南省政協副主席史貽云提出我國幼兒教師的身份與地位不明確,長期以來待遇普遍偏低,近年來甚至出現嚴重的下滑趨勢。他認為,破解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突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加快學前教育立法進程,為學前教育提供法律保證,對學前教育性質、各級政府職責、財政投入、管理體制、辦園體制、幼兒教師身份與待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中山紀念中學校長賀優琳認為,我國目前學前教育立法層次偏低,其最高層次僅處于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的第四層次,而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則有全國性的法律,學前教育與它們還存在著相當的距離。因此,學前教育不僅要納入義務教育,還應立法保護。她建議,把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制。
全國人大代表劉希婭提交《關于學前教育立法的議案》,提出《學前教育法》應規定國家、省(直轄市)、縣參照中小學管理的模式設立學前教育專門行政管理機構;逐步將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范疇;健全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強化政府職責;明晰學前教育機構和教師的資質;加大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與問責力度;健全學前教育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細化登記注冊、審批管理、撤銷辦園的程序與要求;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質與待遇、聘任與考核等要求;建設幼兒師范??茖W校,加強各大師范院校學前教育學院的建設;學前教育監督機制建設方面,劉希婭認為需要通過法律手段確保普惠性幼兒園是公益普惠,整頓、取締無證非法幼兒園。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督學、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龐麗娟帶來的立法建議是,“省級統籌,以縣為主”,完善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虐童事件暴幼教短板 安全事故追緊立法需求
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改革開放后的幾十年中,已然獲得了長足而有益的發展。但在新的經濟與社會形勢下,其發展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或嚴重地)制約著學前教育健康發展。全國人大代表、國家督學、北京師范大學教授龐麗娟在研究中指出,當前對學前教育性質、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其發展缺乏計劃和領導機構的保障;不少企事業單位辦幼兒園或經費投入無保障,或被關停并轉、出租甚至出售;一些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權利和行為缺乏必要的規范;幼兒園教師的待遇、培訓等問題仍未很好解決;學前兒童的權利有待進一步得到保障。
重慶市九龍坡區教委副主任、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代表在議案中列舉了目前中國學前教育存在的問題:學前教育目前尚不屬于義務教育,其地位相對較低且沒有法律保障,社會各界對學前教育的認識和理解也存在偏差;公辦幼兒園與民辦幼兒園發展不協調,“入園難”、“入園貴”等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學前教育師資隊伍素質整體不高。幼兒園相繼發生的惡性虐童事件,折射出的是學前教育在辦園資格審定、幼兒教師資格審定等方面出了問題。
去年,幼兒安全方面的問題不斷被媒體曝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趙東花提交了一份《關于遏制虐待兒童現象的建議》,其中就提及浙江溫嶺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風波。她指出了當下的怪現象,我國兒童保育、教育、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而政府的監管滯后。
在政協會議上,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劉曉莊委員談起了去年12月24日在江西貴溪發生的一起意外事故——接送孩子上幼兒園的超載面包車側翻墜入水塘,11個幼小生命消失。他說:“這起事件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同時也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農村的學前教育該怎么辦?”劉曉莊指出,當前農村學前教育工作的普遍現狀是,公辦幼兒園少,幼兒教育不得不依賴民辦幼兒園。這些幼兒園有的不具備資質,存在諸多問題:教師專業素質低,絕大多數從教人員不具備幼教資格;辦園條件簡陋,教學保育設備基本不達標;交通車輛安全隱患多多,超載現象嚴重。
如劉希婭代表所說,“學前教育對人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教育發達國家非常重視學前教育立法工作。”江蘇省教育廳廳長沈健代表今年再次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于制定《學前教育法》的議案。他表示,“當前,全國制定《學前教育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各地幼教立法先行 全國性需求再提日程
據學前教育專家匯總,2003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把學前教育立法列入了立法調研計劃;并連續多年到江西、山東、河北、江蘇等地就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原因與立法重點等展開了多次專題的實地調研。2006年底,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正式委托國家教育部開展學前教育法案的研究與起草工作;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適時啟動學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11月,國家教育部又將學前教育立法納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點;并明確列入了2008、2009年的工作要點;2010年11月2日,溫家寶總理指出要“通過立法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法制軌道”。
從今年的兩會內容得知,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在學前教育立法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江蘇、北京、青島、廣州、上海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實施了《學前教育條例》,云南省加大立法力度,出臺了《云南省學前教育條例》,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東等省市也即將完成學前教育立法工作。這些為全國性的立法將能提供重要的經驗與參考。
其中,國際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學前教育法律及其實施經驗,也可為我國學前教育立法提供有價值的借鑒。
[Tips]
目前我國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
1995年,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標志著我國進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時期。從現行法律、法規情況看,我國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學前教育的性質、任務及事業發展方針,與幼兒保護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了學前教育的性質、任務及事業發展方針、幼兒園設置管理規范,幼兒園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規范,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規范、衛生保障規范與幼兒保護規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了幼兒園工作人員規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兩章專門對幼兒保護做出了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中有相應條款專門對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做了規定。
4.我國全國性的專門的幼教法規是《幼兒園管理條例》,它對幼兒園的管理做出了全面規范,包括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則,幼兒園的管理體制,幼兒園的設置和審批規范,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規范,幼兒園的行政事業規范等。
《殘疾人教育條例》的第二章中專門對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做出了規范;在《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對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幼兒園做了相應規范。
5.幼兒教育規章
1996年頒布實施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對幼兒園內部的各方面工作做了系統、具體的規范;
1985年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制度》對托兒所、幼兒園生活制度、兒童飲食、體格鍛煉制度、健康檢查制度及預防疾病制度等做了詳細規定。
6.地方性幼兒教育行政法規和幼兒教育規章
《廣州市幼兒教育管理規定》(1997年2月起實施)、《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1998年11月起實施)。目前,北京也正在加緊制定與出臺《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
世界各國學前教育發展史
·美國聯邦政府早在1979年就頒發了《兒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
1990年通過了 《兒童早期教育法案》(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
1990年又頒布了《兒童保育和發展基金法案》(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并在1995年對其進行了修改(即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mendments Act)。
·英國于1989年頒布了《兒童法案》(Children Act)。
·澳大利亞在1972年頒發了 《兒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
·葡萄牙于1997年制定了 《學前教育法》(Pre-School Education Law)
這些國家不約而同地采取政府立法的形式來保證和促進本國學前教育的發展。在一些國家,除了聯邦政府加強學前教育立法,從法律的角度對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條件、經費投入、教師資格、教師待遇和培訓等進行規定和約束外,許多州(省)也制定了相應的學前教育條例規范本州的學前教育。
臺灣地區也在其前十年學前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經驗基礎上,于1999年進一步頒發了 《幼稚教育法》及 《幼稚教育法實施細則》,依法促進臺灣學前教育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