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生物教學使用的J4144型鴿骨骼標本。
1 產品特征
1.1 標本由成熟家鴿制作。
1.2 標本以站立的自然態固裝在底座上,多附頸椎一塊。
1.3 標本顯示中軸骨骼的頭骨、舌器骨、13~14塊頸椎、5~6塊胸椎、愈合薦椎(綜薦骨)、6塊尾椎、尾綜骨、5對胸椎的肋骨(每條肋骨各包括椎肋和胸肋)胸骨和龍骨突出。
1.4 標本顯示附肢骨骼的肩帶(包括肩胛骨、烏喙骨和鎖骨)肱骨、橈骨、尺骨、橈腕骨、尺腕骨、腕掌骨、三個指骨(其中第一指一節、第二指兩節、第三指一節)、腰帶(包括骼骨、坐骨和恥骨)、股骨、膝蓋骨、脛跗骨(或脛骨)、腓骨、跗蹠骨。一塊第一蹠骨和四個趾骨(其中第一趾二節、第二趾三節、第三趾四節、第四趾五節)。
2 技術要求
2.1 應符合JY153—82《脊椎動物骨骼標本通用技術條件(試行)》的規定。
2.2 舌器骨串裝在原位上。
2.3 附鞏膜骨,其中一塊裝在眼眶上,另一塊固裝在其同側相應位置底座上。
2.4 鴿骨上的角質喙,趾骨上的角質爪和前后肢長骨中的骨髓應去掉。
2.5 另附的頸椎應取第三至第十二節間中的任意一節,按自然位固裝在與頸椎相對應位置的底座上。示其馬鞍型椎體(異凹型椎體)。
2.6 最后二節頸椎上應各具一對游離的頸肋,其中第二對頸肋上應各具鉤狀突一個。
2.7 至少前四對胸椎的肋骨直接與胸骨連接,第五對肋骨中的胸肋也可附在前一對胸肋上。
2.8 至少前3~4對胸椎的椎肋上各具一個鉤狀突(以自然數為準),前一個突起應貼在后一條椎肋的上面。
2.9 第一趾骨向后,其余三個趾骨均向前,間距均勻。
2.10 位于烏喙骨之間呈V形的韌帶應保留。
2.11 除應貼的常規號簽外,與飛翔生活相適應而愈合或變形較明顯的各骨如:腕掌骨、第一至第三指骨、愈合薦椎、尾綜骨、脛跗骨骨和跗蹠骨等應分別標注號簽。
2.12 標本具下列一項時為二級品:
a.骨色較黃或體態欠佳;
b.缺游頸離肋一對或斷缺退化的頸肋1~4條;
c.較明顯的畸形骨片不超過一處;
d.配接斷裂的骨片不超過兩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教委教學儀器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教委教學儀器研究所生化地室和武漢教學儀器廠聯合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