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某市醫學中心鍋爐設備委托某代理機構采購,該采購項目總預算為649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內容為4臺蒸汽鍋爐的供貨及安裝,該項目只有1個采購包。采購文件明確本項目無進口設備的批文,因此不接受進口產品。由于蒸汽鍋爐屬于特種設備,其包含的部件繁多且功能各異,采購文件要求投標人在報價明細中列明鍋爐本體、燃燒器、輔機、給水設備、控制系統等的品牌、產地、型號等。開標后,代理機構及時組織評審,確認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單位,并在指定的媒體發布了中標公告。中標公告公布了中標價596萬元,交貨期,質量保證期,《中小企業申明函》,鍋爐本體和燃燒器等的型號、品牌、產地等信息。
B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要求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理由是根據中標公告公示的產品品牌,A公司投標的核心部件燃燒器,其產地為意大利,屬于進口產品。B公司質疑此行為違反招標文件關于不接受進口產品的規定。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對A公司和鍋爐廠家進行了解,A公司書面回復:本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響應本次投標,鍋爐不屬于進口產品。鍋爐的產地在上海,燃燒器屬于進口部件,并提交了燃燒器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在國內組裝制造的證明材料。代理機構和采購人溝通后,認為A公司能證明鍋爐整體在上海組裝生產,燃燒器僅為進口部件之一,A公司的投標產品不屬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以下簡稱《辦法》)中的進口產品,并對質疑及時進行了書面回復。之后,B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財政監管部門提起投訴。
以上案例引出一個問題:部件為進口的終端產品是否視為進口產品?
問題分析
進口產品的定義
根據《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边@一定義明確了進口產品的兩個核心要素:一是通過海關報關驗放;二是產自關境外。
終端產品與部件的區別
終端產品是指最終交付給用戶的完整產品,如在本案例中的蒸汽鍋爐或空調機組;部件是構成終端產品的組成部分,如鍋爐設備中的燃燒器,空調機組的壓縮機等。
部件進口與終端產品屬性的關系
如果終端產品(如鍋爐)完全在國內生產或組裝,即使其部分部件(如燃燒器)為進口,該終端產品也不應被視為進口產品。因為終端產品并未直接通過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作為獨立產品,且其主要生產或組裝過程在國內完成。反之,如果采購的標的本身就是進口部件(如單獨采購燃燒器),且沒有進口批文,則屬于違規采購。
核心部件與非核心部件的區分
在政府采購中,無論部件是否為產品的核心部分,只要終端產品是在國內生產或組裝的,就不應視為進口產品。這一點在財政部國庫司的答復中得到了明確,即“不管是不是貨物的核心部件,只要終端產品是國內生產或組裝的就不屬于進口設備”。
如有網友提問:“如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采購產品部分配件使用進口產品,是否需要進行進口產品審批?(兩種情況:1.所用配件屬于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屬于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
財政部國庫司答復:“《辦法》所稱的進口產品,是指終端產品,即采購標的本身是進口產品,如果產品制造中使用進口零部件,無需報批;但如果采購標的為零部件,則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p>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單采購燃燒器部件屬于進口產品。依據《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边@樣來看,燃燒器產地來自意大利,確實屬于進口產品,如果一個項目的采購需求只是單獨采購燃燒器,又沒有進口批文,那就屬于違規采購。
——國內組裝的終端產品鍋爐不視為進口產品。在本案例中,A公司投標產品組成部件燃燒器為進口,但A公司鍋爐生產廠商提供的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投標產品在國內組裝生產,不屬于《辦法》中規定的進口產品。進一步說,A公司投標的蒸汽鍋爐雖然包含意大利進口的燃燒器部件,但鍋爐整體在上海組裝生產,因此不應被視為進口產品。這一結論符合《辦法》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政府采購政策對國內產業的支持,并且與財政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34號——C大學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采購項目投訴案》中的裁決理念相吻合。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