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購中心受委托人委托于2023年5月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對某醫院圖像及文檔打印輸出外包服務項目進行采購,項目預算為每年60萬元。截至響應文件開啟時間,共有5家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5家企業通過磋商小組資格審查進入綜合評審環節,匯總得分后,某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最終排名第一,采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后,確認排名第一的公司為本次項目成交供應商。
采購中心按規定進行了成交結果公告,隨后,其中一家供應商A公司提出質疑,質疑“評分細則標準中的某項培訓證書,成交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的情形”。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的有關規定,采購人、采購中心接收了A公司的質疑函。
問題引出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該如何處理相關質疑?
分析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采購實踐中,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的情況時有發生,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仍是質疑投訴的“重災區”。但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和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理力度是比較大的,那么,作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質疑階段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在受理質疑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依法履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質疑函內容材料明確,且證據材料客觀、有官方證明等佐證情形的,可要求成交供應商進行質證和核實,在書面答復質疑供應商時,可答復質疑供應商“質疑成立”,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9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進行后續采購活動。
如果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照94號令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如果質疑函內容材料不明確,僅有文字材料,無其他佐證材料等情形,在書面答復質疑供應商時,可直接答復“質疑查無實據”即可。但根據94號令第十五條規定,質疑答復應告知供應商有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權利。為妥善處理類似質疑,筆者建議,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善意提醒供應商,告知其惡意投訴的法律后果,這樣做是十分有利的,既可以節約財政資源,也能夠節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協助投訴處理所必須付出的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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