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了質疑、投訴、行政復議或訴訟等司法救濟途徑。首先是提出質疑,這是提起投訴的前置條件,沒有提出質疑的采購案件,是不能提起投訴的;投訴處理又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只有對財政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上級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薄墩少彿ā返谖迨鍡l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薄墩少彿ā返谖迨藯l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作出這樣的規定,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多種法律救濟途徑。但從另一方面講,提起行政訴訟解決政府采購活動違法違規問題所需的處理時間較長,會影響政府采購項目的有效實施,甚至會導致政府采購項目被取消,這將給采購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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