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項禁止行為被納入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財政局印發《仙桃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39類144項禁止行為,涵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等政府采購參與主體,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負面清單》聚焦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審因素、采購程序、評審職責、投標、履約及投訴等方面,對禁止性條款、隱含限制性條款、法規“紅線”進行了精細化、目錄化呈現。
《負面清單》明確100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禁止行為,涉及禁止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所在地;禁止設置企業規模、經營年限等歧視中小企業的門檻;嚴禁提出超預算、超資產配置標準、超辦公需要的需求;嚴禁要求供應商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嚴禁非法干預評審活動;嚴禁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嚴禁破壞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事項的行為,不按時簽訂合同、不及時支付資金等。
同時,《負面清單》明確42項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禁止行為,嚴禁評審專家泄露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嚴禁評審專家提供虛假材料;在評審開始前,嚴禁評審專家私自接觸供應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評審過程中,嚴禁評審專家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等。
對于供應商,《負面清單》還明確29項禁止行為,涉及嚴禁供應商存在關聯關系、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提供虛假材料、與其他供應商圍標串標謀求中標;嚴禁供應商不及時簽訂合同,或者不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或者虛假、惡意投訴等;嚴禁供應商不按合同履約、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
此外,《負面清單》要求,對清單以外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有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也應嚴格執行。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提醒等方式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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