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實施以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方主體對相關條款理解并不一致,對涉及貨物采購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問題產生了較多爭議,舉例如下。
某貨物采購項目預算為500萬元,第一包預算為200萬元,第二包預算為300萬元。
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掇k法》第八條還規定,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一是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二是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三是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此外,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對于上述貨物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如何選擇預留份額方式更合適?對于上述第一種預留份額方式,沒有爭議,但針對能否選擇第二種和第三種預留份額方式進行采購,業界存在不同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本項目為貨物采購,一般不適合采取聯合體方式進行采購,不適合允許聯合體方式參加投標。不能采取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預留份額的方式。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項目為貨物采購,若供應商在本項目既提供了大型企業的產品,又通過聯合體及分包方式提供滿足采購文件要求比例的中小企業產品,初審能否通過?初審通過是否違反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即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規定?
筆者認為,貨物采購項目一般應當允許以聯合體方式進行采購,排斥聯合體參與并無法律依據,所以不能以貨物采購不適合聯合體方式為由而不執行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事實上,這一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極易引發爭議,供應商往往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作為依據進行質疑和投訴,這樣的矛盾應當如何解決?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貨物采購實際操作中,應當合理選擇預留份額采購方式,盡量通過直接劃分采購包的方式進行操作,避免上述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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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ㄒ唬┰谪浳锊少忢椖恐?,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ǘ┰诠こ滩少忢椖恐?,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ㄈ┰诜詹少忢椖恐?,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