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公室近日發布通知,明確了供應商非誠信行為標準,進一步加強采購管理系統中供應商的監督管理,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
通知明確了7種情形。供應商在響應過程中若被發現存在這7種情形的,將被認定為非誠信響應、擾亂采購秩序,嚴重的將被認定為圍標、串標等。這7種情形包括: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時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響應時進行的響應操作與所提供的蓋章佐證材料不一致;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出現雷同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格式、字體、排版雷同,表格顏色相同等;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提交響應時IP地址一致; 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中發現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聯系人、服務團隊成員相同等;同一項目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中發現A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出現B供應商相關信息的,包含但不限于簽名、公章等; 其他可能影響依法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的情形。
通知明確,如發現供應商存在上述情形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該項目的參與資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學校采購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