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近日發文,要求規范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和備案等管理,依法做好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工作,及時做好合同公告及備案工作,持續加大對合同的監管力度。
根據《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公告和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可委托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政府采購合同應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成交侯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也可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采購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采購人應支持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在不損害正當權益、不影響項目正常開展的情況下,為開展融資業務提供必要的配合。對于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供應商,應在合同簽訂、驗收付款等方面給予必要配合,為支持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營造有利環境。
針對合同公告及備案,《通知》明確,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格式發布合同公告。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秘密。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完成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合同備案工作。此外,依法簽訂的補充合同,也應在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開、7個工作日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