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的一位熱心“粉絲”發來詢問:“在一些政府采購貨物項目中,供應商應該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還是《小微企業聲明函》?”
其實,在實踐中,并沒有《小微企業聲明函》一說。不過,很多從業者確實也提到過類似的問題,比如,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是不是同一概念?
對此,《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有著明確的回答。即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換言之,中小企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平時大家口頭中的中小企業也就是指“中小微企業”。
同時,《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p>
根據該規定,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認為,《中小企業聲明函》是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享受政府采購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法定證明文件,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而非《小微企業聲明函》。
此外,《辦法》多次提到小微企業的概念,比如,《辦法》第九條規定:“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痹谶@里,小微企業的概念就要特別注意區分了,這里的小微企業指的是小型和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