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云南省各級預算單位要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采購份額,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這是近日云南省財政廳與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印發的《關于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的。
《通知》要求,云南省各級預算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要有效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采購份額。各級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根據采購項目的合理額度等內容評估預留份額合理性。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通知》明確了中小企業行業劃分的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應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應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行業所對應的劃分標準,判斷是否屬于中小企業。
《通知》強調,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履約驗收。采購人應根據驗收情況,加快資金支付進度。對驗收合格滿足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同時,鼓勵采購單位根據項目實際,在合同中約定向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預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項,進一步緩解中小企業運營壓力和交易成本,采購單位可要求供應商提交預付款保函。(袁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