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數據安全領域首部基礎性法律規范,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又一重要立法。國聯易安網絡安全專家認為,要想夯實《數據安全法》,必須加強數據安全治理。
數據安全治理屬于數據治理體系中的一個過程,從業務層到安全層,從管理層到技術層都會涉及。具體加強數據安全治理思路如下:
一是強化數據分類分級核心,搭建數據安全監管制度。《數據安全法》第21條以“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為標準,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數據采取目錄管理,由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同時授權各地區、各部門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并強化重要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另外,該法三審期間首次提出“國家核心數據”概念,明確對“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強化風險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稊祿踩ā返?2條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實現事前風險評估、報告和信息共享,以及事中監測預警。
《數據安全法》第23條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通過事后應急處置,防止數據安全事件的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求數據處理者履行相應的風險監測、數據安全事件報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義務。
三是強化落實數據處理主體,明確義務與責任。《數據安全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各類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一般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強風險監測,及時報告數據安全事件,同時要求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等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不得竊取或者以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重要數據處理者還負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定期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風險評估并報送主管部門等義務,并應遵守出境安全管理要求。對于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明確其負有審核交易雙方身份、數據來源,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的義務。
最后,《數據安全法》明確數據處理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為未來對數據處理服務市場準入環節實施準入資格監管提供了嚴格的法規依據。
云計算、移動互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的到來,讓各行各業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各行業對數據整合利用,進行服務模式轉變同時,尤其要充分考慮數據安全治理。唯其對管理、防護產品等多個方面進行數據安全治理意識、制度、技術的持續性提升,真正實現安全、業務與數據有效融合,才可以達到數據安全治理的目標。數據安全治理達標了,《數據安全法》落地就無后顧之憂。國聯易安網絡安全專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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