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檢委人口家庭司組織起草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兩份征求意見稿分別從托育機構的設置區域、設施裝備、人員規模以及托育機構如何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普惠優先
《標準》總則中提出,托育機構設置應當堅持普惠優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
具體來看,很多條細則對于托育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規模等方面,都提出了細化的要求。部分要求如下:
一、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賃場地。
二、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當在原有建筑的基礎上進行,而原有建筑應當合法合規、安全可靠,需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三、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3㎡;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應當設置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母嬰室、配乳區等。
四、托育機構應當設有戶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戶外玩具和游戲設施,人均面積不低于2㎡,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收托嬰幼兒規模,合理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員。
其中,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而托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照料、看護和保育,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專業背景,受過相關嬰幼兒保育教育培訓。保育員主要負責照護嬰幼兒日常生活,協助托育人員工作。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受過嬰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六、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
七、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個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八、合理配備托育人員和保育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乳兒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個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員。
嚴格管理,托育機構發展規范化
在國家衛檢委組織起草的《規范》文件中,以企業為主體,對托育機構的備案登記、收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以下具體要求(部分):
在“登記備案”方面,營利和非營利要求不同:
一、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業務范圍內注明托育服務;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經營范圍內注明托育服務。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提交《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等。
在“收托管理”方面,家庭及園所信息進一步規范化:
一、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并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三、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在保育管理方面,戶外活動提出具體要求:
一、托育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
在健康管理方面,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一、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托育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方可返崗工作。
在安全管理方面,視頻監控是標配:
一、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無故中斷監控,不得隨意更改、刪除監控資料。
目前,《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還處于社會意見征求,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在人員管理上,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
一、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在監督管理上,建設初期實行動態管理:
一、托育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底向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二、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兩份征求意見稿的發布,進一步規范了托育行業的發展,推動托育行業又快又好的建設。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電子郵箱:rkjtsjtc@nhc.gov.cn。
傳真:(010)62030790。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1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郵編100191。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