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政府采購法定的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等。實踐中,采購項目千差萬別,如何準確選擇采購方式,筆者認為應從三個維度進行把握。
一是政府采購公開限額標準。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或存在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非招標方式。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但不能直接確定或指定采購方式。采購目錄決定政府采購的范圍和內容,采購限額標準決定采購方式。如果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某一項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或經公開招標未能成立,在重新組織公開招標后仍未成立,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必須報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備案。
二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墩少彿ā?、《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對各類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規定,采購人應嚴格按照這些規定選擇購方式,這是《政府采購法》賦予采購人的權利和責任。
邀請招標只適用于兩種情形,即貨物或服務項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第一種情形下,采購項目比較特殊,如專業性強、技術復雜或有保密要求,只能從有限供應商處獲得,無論是否采用公開招標都不影響供應商的數量;第二種情形下,若采用公開招標,所需時間和費用占項目總金額的比例過大,采取邀請招標,能夠更好地實現經濟和效益的雙贏。
競爭性談判適用于四種情形,即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第一種情形包含了采用招標程序后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如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有效投標供應商未達到三家以上以及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第二種情形是指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第三種情形是指由于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出現不可預見的緊急采購時,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所需的貨物和服務。第四種情形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成本信息較少,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于三種情形,即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第一種情形是基于工藝、技術或專利權護等原因,貨物和服務只能由特定的供應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選擇或替代的情況。第二種情形是指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出現異常緊急情況,而招標程序的時間限制難以滿足采購需求。第三種情形是指就采購合同而言,在原供應商替換或擴充貨物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更換供應商會導致不兼容或不一致,不能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的情形,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是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從國際經驗看,政府采購項目均是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來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而不是僅以采購金額的大小來確定采購方式。實踐中,有的項目盡管預算金額較大,但采購數量較少,且規格標準統一,價格變化幅度不大,則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有的項目技術復雜、無法計算出準確的價格,也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對于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應依據采購需求特點,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非招標采購方式與招標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強調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機會,如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即可,且無需向其他未被選擇的供應商作出解釋,這是法律賦予談判和詢價小組的權利。但一旦選定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后,每一輪技術、服務指標的談判、修改必須平等地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以保證競爭過程的公平。因此,與招標采購方式相比,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選擇供應商的來源和評審過程更靈活。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自制定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書起即參與采購活動,也有利于更加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采購方式的審批是法律賦予監督管理部門的權利,這在《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74號令第四條、《磋商辦法》第四條中有著明確規定。如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采購人一定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即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本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