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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抽取
案例要點
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不應做擴大化適用。
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門可以不再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
《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
基本案情
采購人D大學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D大學智慧校園軟件平臺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后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7月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F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9月21日,財政部收到關于本項目的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1.本項目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評審主體不適格。2.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沒有依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稱: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因此,本項目未從財政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2.關于X公司報價問題,評標委員會經對X公司進行現場詢問,X公司未就其報價低于成本價作出合理解釋,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無效。
經查,《D大學招標采購評審專家隨機抽選結果表單》中“3.抽選方法及原則”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D大學招標與采購特邀監察員制度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由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招投標評委專家庫和特邀監察員庫中隨機抽取,按擬定專家評委和特邀監察員人數,多抽取一定數量作為備選,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p>
本項目未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抽取記錄。
處理理由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本項目采購內容為D大學附屬中學的智慧校園軟件平臺,不屬于《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規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情形。本項目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鑒于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不再進行審查。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規定,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
鑒于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不再對舉報人反映的價格評審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情形。采購人D大學申辯稱,本項目采購的產品為非辦公類儀器設備,主要用于教學與研究,因此其按照《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規定實施采購。同時,采購人D大學及時暫停項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關于采購人D大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本項目采購內容不屬于科研儀器設備范疇,且實際上也不是由采購人D大學使用,而是由其附屬中學使用,因此本項目不屬于《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規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情形。同時,擬作出的處罰幅度較輕,并無不合理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分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