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24日從省國資委了解到,《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將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權屬企業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采購活動都將依托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實現采購環節全程留痕,確保采購過程公正透明。
這是全國省級國資監管系統出臺的首個陽光采購規范性文件,也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據介紹,我省國企國資監管體制日益完善,在采購管理方面形成了許多符合自身情況的經驗做法,但仍有部分省屬企業采購業務的管理水平和規范程度不夠,突出表現在:部分企業集團層面的采購制度不完善、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標采購信息系統不完備,有的還沒有建立;有的招標采購系統公開渠道較窄,外部監督作用難以發揮。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企業采購的高成本、低效率,還可能造成利益輸送和國有資產流失。
在省國資委成立專項工作組先后赴北京、內蒙古、哈爾濱、義烏等省市學習經驗,實地調研省屬企業采購需求、方式、商品類別和管理現狀等基礎上,《暫行辦法》出臺。由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建設運營的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為省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搭建的第三方綜合性服務平臺。借助這一平臺,省屬企業將實現采購信息統一發布和采購結果公開,采購環節全程留痕,增強采購行為透明度,擴大采購活動監督面,確保采購行為陽光、公開、透明。對企業不宜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交易雙方帶來經濟利益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識產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管理信息、商業信息等,則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商業保密制度進行管理。
參照《暫行辦法》,省屬企業需圍繞“陽光透明、科學規范”運行目標,建立健全企業陽光采購管理體系,修訂完善物資供應管理、招標管理、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管理等規章制度。企業陽光采購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陽光采購的決策機構、決策程序;實施陽光采購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編制采購計劃、采購項目立項、實施采購、簽訂合同、采購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明確企業納入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的范圍,以及不同采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明確陽光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檢查主體及職責;對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等人員和單位的處理處罰措施等。
省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情況將被納入省國資委監管的重要內容。企業采購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商業賄賂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屬企業出具認定結果,服務平臺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體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五年內不得參加省屬企業采購活動直至除名處理。
記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服務平臺已成功開展了20戶省屬企業的30余個委托進場采購項目,采購總額達10495萬元,平均節約采購成本達7%以上。